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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立法探析           
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立法探析
及时、有效的援助。
  再次,应明确设备的管用养修。承担海上搜救和海上遇险报警值守的单位应对海上搜寻救助设施、遇险报警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上搜救管理体制中的地位
  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上搜救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即理清海事管理机构与搜救中心的关系,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搜救中的责、权、利。海事管理机构是搜救中心的重要成员;搜救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对其行为应由搜救中心对被搜救人负责;为了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搜救中的优势和作用,应当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各种情况下的职能。
  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海事管理机构,有助于充分利用海事管理机构的各种资源、发挥其在海上搜救行动中的各种优势。但是,虽然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兼任,两者在海上搜救体制意义上不应当混同。具体而言,在海上搜救体制意义上,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办公机构,隶属于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对其办公室的工作负责,而海事管理机构只是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
  五、完善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体制
  将国家专业救助力量作为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完善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体制。将各种非国家投资形成的其他社会救助力量纳入搜救体制内,作为常规救助力量来扶持,完善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的补偿机制。
  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气象、海洋预报部门应保证海上搜救中心能够及时获取海上气象、海况信息。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的需要,提供合适的通信信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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