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 |
|
|
过程中,被害人还可以反驳被告人的无力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有重要作用。因而重视并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各项保护措施。例如,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级法院都应保障其作为当事人的行使应有权利;被害人因作证而致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司法机关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被害人因作证而面临二次伤害;对符合当事人和解范围的较轻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的权利;对于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只要赔偿方式、数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对久调不决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实事求是地及时作出裁判,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现了无罪推定的立法化。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只具有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并且享有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整理:WWW.YbAsk.COM 。 无罪推定主要体现在,首先,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核心,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其辩护律师的权利,依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其次,要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人,有特殊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尽可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确保再审的独立、公正。最后,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坚决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杜绝没有新的事实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健康成长。这些旨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但当前司法实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从1947年宪法草案看1954年宪法缘起 下一个论文: 初中物理科学方法教育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