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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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还有一些人没有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只重视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收集、采信,不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采信;只重视被告人的有罪、罪重供述,不重视无罪、罪轻辩解;只重视对被告人的指控,不重视被告人的辩护;只重视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不重视甚至忽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只重视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重视附带民事诉讼矛盾的化解等。 惩罚犯罪只有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和惩罚犯罪,才能准确打击犯罪,有效保护人民,防止冤假错案,保障社会安宁。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不能仅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真正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2012年修订通过的我《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也成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显著之处。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修改的各项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这一基点而展开的。 终上所述,现阶段司法不断完善,尊重和保护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人权的精神也要与时俱进。来源:Www.Ybask.Com 。 刑事司法要以宪法为指导,和宪法紧密结合,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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