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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读《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双方各持己见,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双方也不可能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那么,我们今天以旁观者的身份,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对当时德国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思考:德意志当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假设以蒂堡为首的非历史法学派在论战中取得胜利,一部统一的德意志民法典最终得以顺利编纂。那么,这会是怎样的一部民法典呢?由于在这种假设下的民法典编纂指导思想将以蒂堡的理论主张为基础,因此对这部可能的民法典的性质的判定可以从蒂堡的观点中得出答案:首先,从法学思想来看,蒂堡持有的是理性主义法学的观点主张。他认为私法的绝大部分不过是可以根据一些原则,像几何学那样可以演绎出来的体系。只要掌握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法的内在规律,民法典的大多内容可以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律予以推理得到。事实上,在这里他忽视了萨维尼主张的法的民族性观点,过于推崇理性立法,没有注意到法律虽然是最终由立法者制定并予以颁布施行,但是立法的来源绝不只是立法者的理性推理,而是基于本民族自身的特性和立法者基于特性的理性概括和总结得出;从政治思想来看,蒂堡尚处于开明君主专制的阶段。蒂堡对于德国各邦的王公近于阿谀的赞词,对于人民与王公之间的忠诚关系夸大其辞都是典型的例子。编辑:www.ybask.Com 。
此外,蒂堡一再强调民法典编纂不会涉及到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即民法典调整的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公权力的干预将不会涉及,因此就不会威胁到统治阶层的利益。同时,蒂堡一再推崇新民法典的编纂可以借鉴普鲁士民法典,而事实上普鲁士民法典在当时也只是开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法典。以蒂堡当时此番法学和政治思想,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德国当时真正依据蒂堡的观点编纂了民法典,那么这部民法典也绝对不会是一部反映了当时进步的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的法典,在那个时代的德国,资本主义还没有产生类似于法国那样的影响,德国资产阶级还未开始获得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新编纂的德意志民法典当然不会达到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思想的重视程度,它极可能是另一部类似于普鲁士民法典那样的一个开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法典。
  当然,另一方面萨维尼过于强调法律与民族精神的关系的观点也是值得推敲的。按萨维尼的观点,他认为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法律在他看来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上的内在本质,法律并非是立法者制定的,而是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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