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
|
|
现的。据此,他把法律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习惯法,学术法,法典化。在习惯法阶段,法律渊源体现为习俗及信仰,学术法阶段,法律体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最后是系统的法典编纂。因此,他认为蒂堡所主张的民法典编纂将会打破法的正常发展。对于萨维尼的此种主张,事实上是必须建立在一个基础上的:这些国家或民族在进行法典编纂之前已经有自身的丰厚法学积累,如此,其法律才可能真正经历完萨维尼所主张的三个不同的法律发展阶段。但是,对于那些继受法国家呢?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而减少摸索的时间国家呢,譬如日本民法典?这些国家是不是也非要经历前两个发展阶段后才能最终进行法典编纂?显然,萨维尼的理论是不适合以上国家的立法的,其理论主张也不能解释以上国家的立法。因此,我们在看待萨维尼的民族精神的理论主张时,必须注意到其理论基础,注意到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那些有自身丰厚的法学积累的国家,它们需要更多地关注本民族自身的特性,让法律自然地经历一个从习惯法到法典化的发展历程;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继承法国家,它们也要基于民族需要而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立法,如果没有积累,就无需非要创造两个习惯法和学术法阶段,这些国家完全可以因地制宜地通过域外借鉴来进行本国的法典编纂。整理:WWW.YbAsk.COM 。
如此一来,二人的论战观点实际上是各有优缺点,其实,今天我们之所以能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对“双方各打二十大板”,也是因为我们了解德国的历史而知道德国什么时候编纂了什么样的民法典,从民法典所反映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中,或许我们可以断言论战最终到底谁胜谁败,但是处于19世纪初中期的蒂堡与萨维尼不可能知道论战的结果,不管最终的胜败如何,不能否认的是双方的论战对于德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民法典编纂和私法发展进程的的巨大影响。学术论战由于所处的立场和价值观的不同,本无胜败之分,关键是论战对其所处时代和所属领域的影响以及在论战中所体现出来的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法,从这一点而言,蒂堡与萨维尼都是论战的胜者。 四、论战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现实意义 在对论战观点进行总结与反思过后,我们可以将论战的价值扩大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们或许可以从论战中得到一些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有益启示,而这是一个在我国当代语境下值得探究的课题。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法典化的时期,或者可以说是处于一个大规模造法、修法的阶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下一个论文: 构建职业教育标准,提升职业教育质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