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一、城管执法的现状与问题
  城管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简称,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性执法组织。城管成立的立法依据是1996年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规范当时出现的针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同部门进行重复处罚的现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处罚权归为了一个机构即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城管)行使。城管执法本质是为了约束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与公信力,行政便民,但是现在的城管执法却与其设立理念极不相符,笔者认为,城管执法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城管队员录用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必须是公务员。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城管执法队员的身份纷繁复杂,既有纳入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也有纳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甚至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临时工。许多队员的学历水平为高中、中专,甚至还有部分人员是小学毕业,最夸张的是有些队员竟然是靠可以震得住、管得了摊贩而被引进城管局。由于城管队伍本身素质就不达标,而且,他们面对的群体也是文化水平低下的人,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能够合理合法的解决就成为了大问题,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矛盾升级就成了城管执法的通病。
  (二)城管队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寻租广泛存在
  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从轻处罚,甚至出现执法队员与摊贩讨价还价,以没扣物品价值的大小来决定罚款数额,协商处罚的情形。wWW.yBaSk.cOm处罚中队员主观随意性大,执法队员凭个人好恶来做出裁定,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做出多种不同的裁决。权力缺乏约束,腐败便应运而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权力寻租既是常态。一些地方城管执法队员长期在某块区域内执法,与违章当事人互相熟识,吃、拿、要现象十分突出,违章摊贩出于自身利益寻求执法队员作为保护伞。权力寻租产生之后,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便会选择性执法,应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其结果是对行政执法权以及摊贩生存权的双重侵害。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析城管执法冲突及其解决对
    论城管执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城管执法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
    探析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建构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
    浅谈审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及
    关于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西畴县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
    少数民族中心城市和谐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