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模式,实施委派制度,它产生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集团公司作为委派制度的制定者与推行者,不断完善、优化游戏规则责无旁贷,同时有责任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推动委派制的实施。
(1)培养学习型、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为委派制打好基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的财务人员队伍是必要的。财务人员的素质既体现在品德、素养方面,又体现在处事能力方面,还体现在对新兴事物的认知和迅速运用方面,一支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应该有过硬的技术,超凡的品德,体现出财务团队的高效、精湛。
实践中,由于集团公司现有抽调的财务人员不能完全满足派出人员的需求,而且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培养出大量的合格派出人才,那么可以尝试挖掘社会力量以解决派出机构的人员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是当前较好的选择,而企业集团可以以高薪、良好的社会保障以及良好的运行机制为条件向社会招聘优秀的注册会计师为派出人员,就可以解决派出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原则性等问题。
(2)建立相关制度,让委派人有法可依。财务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或制度处理事务。就企业集团而言,集团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制度网,利于委派工作的开展,也为被委派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时,从制度上建立财务负责人与集团的直接信息通道,如建立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让委派人能以制度名义及时向集团传递信息。
(3)加强集团对下属公司领导层管理,确保委派有效。下属公司领导层的素质以及决策和态度直接影响着财务委派工作的质量和方向,靠被委派人员一人力量,难以达到财务委派的目的。集团应加强对下属公司领导层的管理,建立对其合理的业绩评价、考核标准与奖惩制度,让其充分认识财务委派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受派企业应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确保委派人员的参议权、审议权与签字权。对于委派人员在派入单位的身份、定位,公司应在制度上给予明确。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监督职能,便于委派人员顺利行使监督职能,实践中,本文认为以“财务总监”的名义委派比较合适。规定财务总监属于派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地位高于一般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派入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派入单位财务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有权制止单位财务违规行为。
(4)业务上加强指导,增进与委派人员的沟通。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首先要求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要与派驻单位性质相结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于国有企业集团,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私营企业性质的集团公司,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向外公布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的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需要注意的是,集团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这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公司领导应全力给予支持,保证其严格履行职能。同时不断完善委派制度,加强对被委派人员的管理、指导,让他们有一个坚强的后盾。日常工作中,重视与委派人员的沟通工作,多方面增强信息交流。
(5)完善委派人员的职责与权利。发挥财务负责委派制的作用,关健是明确与落实委派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明确、权利不落实是制约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对于集团公司来说,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涉及以下几方面:认真贯彻《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代表集团行使监管职能,对受派企业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结合受派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受派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监督、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负责受派企业的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受派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拟订,参与受派企业的重大决策过程,并对受派企业资产的变动、资金的平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等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定期向集团报送受派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等。
同时,也要赋予财务负责人享有应有职权:对受派企业的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具有知情权和财务审核权;出席受派企业有关经营管理的办公会议和有关的业务会议,参与财务决策;对违法的经济交易和违反集团规定的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有提出否决的建议权和向集团及时报告的权利;对受派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具有建议权和考核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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