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控因素多、不确定成分复杂,因此,虽然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但存在着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当被担保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担保方将无条件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金融机构在贷款给借款人时,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在贷款到期时能安全、足额地返回贷出本金与应收取的利息),通常该机构会提出借款人向其提供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担保人与担保额。这时借款人就要着力寻找一个担保人为其进行借款担保。借款到期之日,如果借款人能按期安全、足额偿还所借的本金和应归还的借款利息,则担保人为借款所作出的担保义务就自动解除;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那么银行就将立即要求担保人担负起“第二责任人”的责任,无条件承担起偿还所借款项的责任。这时,担保人这个“用钱无份,只有责任”的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时,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偿还义务。法律(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就是这样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识中、道德上也都是要求债务人这样做的。由此可见,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并不是只在担保合同上签个大名而已,而是实实在在的巨大经济责任。我们可以这样说,出借款项有风险,为人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就好比出贷出款项一样有风险,甚至风险可能会更大。因为担保不像贷出款项那样直接,真金白银拿出去,看得见、摸得着,而是具有十分明显的隐蔽性。按照以往我们中国人的习惯和文化取向,为人提供担保,只是担保而已,不好意思去被担保单位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直到出现异常甚至风险时,哪才会恍然大悟,醒悟过来(当然,这时醒悟过来已为时晚矣)。这时,哪怕有反担保也只是后面的事,并且有反担保照样有风险。至于互保方式,有的人会产生误解,认为有了互保,风险就可相互抵消了,其实不然。当对方不具备偿债能力时,你为人提供了担保就要承担第二责任人的偿还责任,绝对不能推诿和拖延。而当你自己需要偿还银行借款时,就要自己承担偿还责任,该(互保的)担保人只履行了手续上的要求,而并不需要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担保义务不一定是对等的。因此,互保不是进入了保险箱那么安全,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互保只解决了担保资源的来源,而不能免除风险的发生。这是因为由于你的诚实而良好的经营,按期偿还了债务而同时解除了别人的担保责任;而你为人家的担保,只要别人一有风吹草动和风险的发生,你就得履行担保义务而成为还款的第二责任人。
为借款人作出借款担保,不是简单地签个姓名、盖个章的事,而是时时存在着风险。君不见,在有关媒体上,我们不是可以经常看到某某企业为谁提供借款担保而发生担保纠纷、担保诉讼或担保损失的事项吗?只要被担保人实际货币支付能力出现一点点闪失,担保人就将从可能的债务人成为现实的债务人,需要“挺身而出”地担当起替第一责任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说,担保就是贷款,甚至是比贷款更容易让人忽视、风险更大的财务事项。有的企业,一年经营下来,经过成百上千人的辛勤劳动,得到的劳动成果可能只有几十万、上百万元利润,但一旦发生担保风险就可能是几百万、上千万元甚至更大的损失。这样惨痛的教训难道我们其他企业不值得深刻吸取吗?!有人可能会说,借款要有担保,担保就有风险,难道就不借款了吗?这种说法,当然是意气用事。钱当然要借,担保当然也要进行,关键是要做好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另外,企业的担保资源是有限的,担保金额到了(或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本企业的向外融资能力。所以,它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为此。企业也要有一个对外担保资源的预算,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
三、对外担保与互保过程中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经营者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担保是一种稀缺资源、担保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的观念。在市场经济状况下,担保绝不是一种无限的、无偿的、安全的资源,而是一种稀缺有限的、具有使用代价的、处处充满风险的资源。因此,企业在使用这一特殊资源时,经营者也要像对待“真实负债”一样,谨慎地把握好每一个环节,必须珍视这种宝贵的资源,提高它的综合利用效能,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充分认识这种资源的特点,认清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以及有关征兆,事先要有防范风险的预案,一旦风险真正来临时,就要有沉着稳妥地控制与降低担保风险的有效能力。
(二)做好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控制工作。要有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担保前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调查了解的计划和职责分解方案;履行担保手续时,要由有关部门(法律、财务、审计等部门)先行进行审查与签字,共同把关,对该企业提出法律、财务会计与审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估建议;建立对外担保的统计台账工作,详细记录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记录这方面的信息,以便掌握与该单位之间担保行为的动态与静态状况;制定对外担保的限额(一般要将这些“或有负债”与向银行借取款项的“真实负债”一起进行核算和报告,并计算得出这个限额),进行限额管理;拟定反担保条款与行为的有关满足条件和规定等。虽然内部控制不是万能的,但只有具备这些详尽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以贯之地付诸实施并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控的范围之内。这样做,可能会增加企业一些管理成本,但这是企业的一项必要耗费,万万不可图一时省力而因小失大,致使企业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三)深入细致地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详细周密地做好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工作。担保后仍需经常性地了解和掌握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如果这些方面的情况一有异常(如产品大量积压滞销、盲目多元化投资、大量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持续的经营性亏损、经营者的诚信发生问题等引起的资金链断裂和现金流紧张等),就要果断积极而且及时地采取有关防范措施。除此以外,还要注重了解该单位负责人的为人和诚信状况,因为企业当家人的这一品质对风险是否会形成以及如何化解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对这一状况也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备案,并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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