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的危害与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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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6月起实行的执政党巡视制度,以中央的身份下到地方,下到基层,切实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解决了一批大案、要案,这种举措不失为一种良策。政府应该完善巡视体制,使其范围更广,频率更繁,时间更久,力度更强,从心理上威慑住腐败分子,打消其侥幸心理。同时,这种制度也可有机与人事制度中的考核部分相结合。其次,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财产监督,较可行的方式有加强审计力度,银行账户监督以及财产来源明细。物质形式的利益是腐败的主要诱因也是产生腐败的主要载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权威审计,配合银行对官员个人及其家庭账户的联报管理,使他们的财产状况保持一定程度的透明,受到国家和人民的监督。再次,发挥舆论及公民力量,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做到有情敢报,报而有效,并做到保护举报人权益甚至予以嘉奖等,使全民的注意力能更多地集中在公共领域。这种政府与人民的双向互动,有利于主权在民的落实和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积极性的提高。 (三)对腐败结果的追究与处理 如果前期的措施不力,产生了腐败现象甚至犯罪情节,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便应毫不手软,违者必究,以儆效尤。有以下举措或可考虑:第一,制重典以惩败弊。虽然一味地提高惩罚强度并不意味着腐败现象的消除,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巨大的心理威慑作用,或可考虑将腐败的犯罪级别和惩罚上限提高,将之与毒品贩卖,杀人抢劫等重大犯罪行为级别相当,一经查处严惩不贷;第二,建立上下级责任制。所谓上,即指腐败分子升迁,上任等人事行为的推荐、负责人等,惩之以用人不当,监管不力,迫其用人谨慎,用后不放任,避免关系网结织;所谓下,要追究向腐败分子行贿送礼,诱使其走向犯罪的人员,尤其是导致官员初犯的人员,惩之以重,管之以严。同时应对官员的监督部门问责,监督力度不足和职责不当也纵容了腐败的产生;第三,改革绩效考评方法,“积极”的乱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都是变相腐败的重要形式,通过科学、合理,既有量化又有质化,短期和长期结合的绩效考核,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形象工程,劳民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进而抑制腐败;第四,当一切打击手段都没有起到应有效用,导致腐败事实出现,腐败分子外逃时,防止外逃的检查,户籍管理,出入境手续监查等措施便派上了用场。严管身份证、户口、护照、银行账户及其他证件和手续的审查、审批,加强海、陆、空交通联防,能有效阻挡外逃,降低国家损失。即使仍有腐败分子侥幸外逃,也可通过有效的合作引渡机制将其遣返或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当然,这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涉及立法、刑律、军事、外交及文化的深层次交流,任重而道远。 腐败已经成为国家在新世纪里稳定前进,国富民安的一个重大而难以铲除的隐患,其危害之巨、之广、之久,不能不引起相当的重视。相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行政、司法等领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与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作长期而不懈的斗争 参考文献:《时评反腐败》 李雪慧著 中国方正出版社 《反腐败研究》 第四集 杨柏夏主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 《腐败防治论》 李文生 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行政管理学》 张永桃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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