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程序公正,也包括执法人员的形象公正”,认为当前一些执法不公现象,就是来自于某些执法者不公之“形象”,这种“形象”,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诉权的实现和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johnrawls)对正义分类的系统理论,即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4],因此,执法公正除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还应包括另一种内涵的公正,我们可以称之为“理性公正”。
㈢公安机关公
正执法的标准
判断执法是否公正标准有三个方面:理性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理性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实体公正是执法活动的最终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1.理性公正的标准
所谓理性公正是指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以社会正义和法治宗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产生的对法律的尊崇和对当事人的情感、态度。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对法律的珍视和尊重,视法律为至上、神圣的最高准则;要求执法人员立场坚定,不徇私情,在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认真负责,不折不扣,一丝不苟。理性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它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诉权的实现和执法的社会效果。因此,理性公正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内涵,列入执法公正的范畴,并置于相当突出的位置。
理性公正的重要性在于公正执法离不开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司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司法过程是理性的过程。”[5],在这理性过程(执法过程)中,只有在执法者的正确思想和正确意识的支配下,公正执法才可能真正实现。正确、公正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不能自然地、自动地转化为个案的公正,而必须依赖于执法者能动的执法活动。引用柏拉图的话来说:“要使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非有合适的司法者不可”。所以,在西方人的经验中,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和品德,被认为是影响公正立场的重要因素,是考察执法人员公正性的重要条件。对任何一项执法活动,对任何一个执法者来说,都可能有理性不公的潜在危险。事实也表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问题,主要不是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的,而是明知故犯,有意违法,是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问题。”[6]理性不公,是当前社会影响极为突出的执法不公。
2.程序公正的标准
如前所述,程序的公正是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只有遵循公正的程序执法,才能向公众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妄为,而是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的行为。”[7]确保当事人享有法定权利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综合行政法学的有关理论和我国公安执法活动的实践,判断公安执法活动程序合法的标准应包括下列三个方面。凡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执法活动,视为程序合法;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均为程序违法。一是执法活动必须公开,包括情报公开、告知。二是执法活动中必须确保当事人参与的权利。三是保障基本人权。
3.实体公正的标准
“实体公正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体现,也是程序公正追求的最终目标。”[8]如果达不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具体而言,公安执法活动实体公正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适用法律准确。公安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正确运用实体法而做出公正的执法行为,不允许有法不依,或者不顾法律的规定而恣意枉为;另一方面,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使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⑵定性准确。定性准确应当是公安执法行为实体合法的核心标准,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无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作到定性准确,定性不准就会冤枉或放纵当事人,造成执法工作的不严肃,不仅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律在公众心目中被信仰的程度。准确的定性建立在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基础之上,要求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掌握案件的全部细节和证据;同时还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熟悉和精通,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认定问题。此外,定性的准确又是处理恰当的前提条件,只有定性准确,才有可能做到处理恰当,从而实现公安执法活动的实体公正。总之,定性准确是公安执法活动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实体标准,必须认真对待。
⑶执法结果恰当。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最终得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恰当的结果。恰当的结果是执法公正应有的要求,也是当事人的期望所在。由于人们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以及主观期望的不同,对执法的结果会做出各自不同的评价,因此,绝对的公正是很难实现的。一般而言,衡量执法结果是否恰当,主要以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否正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为标准。
二、公正执法的当代价值
㈠公正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胡锦涛同志还强调:“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突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体现我党对执政、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社会发展三大规律的新认识,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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