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收集证据是核心内容和最基本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各种证据的收集方法的同时,明确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存在。除了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刑事执法的要求外,立法上没有排除非法证据,是造成这一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㈡加强公安队伍自身教育和管理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前提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繁重且警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一些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工作任务而忽视了政治业务学习,特别是世界观的改造。同时,受经济大潮冲击,少数警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工作上表现为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贻误工作、无视政令警令、耍特权抖威风;生活上追求腐朽生活方式
、热衷于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甚至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所以,要保证公正执法,必须首先加强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三项教育”工作应长期深入下去,继续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树立公正意识,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基础。公正,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是国家和人民对执法人员的希望和要求,而且也是司法活动的生命所在。公正执法同其他一切活动一样,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在执法者的正确思想和正确意识的支配下,公正执法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要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树立公正意识,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严格依法办案,既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又做到程序的适用公正,只有这样,才会“法令行则国治”。
㈢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关键
从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制定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存在许多缺陷。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执法人员素质低,检察人员的观念没有及时更新,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刑事诉讼法对监督和制约条款的规定不够具体、详细,难以落到实处。要通过监督和制约措施来保障公正执法,必须做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立法机关应制定统一、细致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或立法解释,完善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做到监督职能条文化,制约机制具体化,法律责任明确化,使每一项诉讼活动的进行,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监督和制约措施,使人民检察院真正发挥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司法活动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的最高要求。
2.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级执法机关, 除应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养提高外,还应面向社会,将那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教授、律师以及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吸收进司法队伍,对那些低素质又不思进取的执法人员坚决于以清除,真正使司法队伍具有较高的质量。
3.公、检、法三机关应完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上一级的领导监督职能和部门内综合执法监督部门的制约作用。各级执法机关都应当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各类案件、各个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做到每一个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有处理办法和解决途径,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的控告都有答复和结论。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等弊端的发生,真正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保障公正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外部措施
人民群众(包括当事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途径很多,其中,警务公开和舆论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警务公开,使群众和当事人能够了解公安机关办案、办事过程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被侵害等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对各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揭露、批评和曝光,不仅可以使违法违纪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可以对其他执法者敲响警钟,使其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行为。另外,通过舆论监督,还可以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懂得国家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怎样做合法,怎样做不合法等,从而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能力,以保证公安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都能在群众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客观全面的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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