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渗透到执法活动中,把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借解决办案经费为由,办油水案、办人情案、违规收费、乱罚滥罚,特别是在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等降格处理;二是一些公安机关领导为了解决办公和办案经费问题,不得不承担着冒犯“高压线”的危险,违心为掌握着人事权、财务权等相关部门领导的“打招呼”开绿灯,违心支持办案单位的处罚意见,违心默许办案单位搞罚没创收,甚至违心下达罚没款指标,助长了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2.公安机关行政领导体制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既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也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这种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确发挥过巨大作用,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一管理体制越来越暴露出许多难以克服的弱点。一是管人与管事脱节。公安机关无权把握人员的进出关,人事任免权在地方组织部门,干部任免困难重重。二是财权与事权相脱节,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三是公安内部管理体制不顺。警力配置不合理,出现大机关小基层;警种设置欠科学,分工过细,造成职权交叉;基层权力过分集中,形成“热点”部门,如车管所等。
公安机关在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及其他物质保障方面必须依靠同级人民政府。执法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利益制约的立法现状,不仅极不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而且使得地方行政立法存在着较强的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之争,出现地方公安机关既要搞治安行政管理,还要搞工商管理、市政管理等职责不明的尴尬局面。使得公安执法也同样无法回避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问题。尤其当面对权势关、金钱关、人情关时,容易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总之,这种“治吏受治于吏”的窘境,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使得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和掣肘而独立地履行法律职能。
一些地方行政领导的长官意志严重,以执法领导者自居,或越俎代疱,或以言代法,或一锤定音,或法外特权,或法外歧视,直接左右具体办案活动,甚至使办案民警的正确意见无法得到实施,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一些行政领导错误理解公安领导体制,直接指挥具体警务工作,指令派出所动用警力从事催粮讨款、计划生育、市容整治、外地索债、扣押人质等非警务性工作,滥用执法权威,甚至动用警力解决正常的群众上访、集会活动,恶化了警民关系,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
一些部门和领导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重组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以各种非法的行政手段,维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实质就是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对整体的、长期的利益非法肢解,对各种合法主体的合法利益的排挤和抑制,严重地损害了各种合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3.外部监督的不理想。
据统计,1993年全国公安机关警察违法犯罪案件及参与人数比上年分别上升3 7%、6 2%;1994年又比1993年分别上升9 3%、8 6%;1995年共查处违法违纪的公安干警达到9745人,其中科以上领导干部就达1560人;1996年全国查处公安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7791起,涉案警察达9623人;1997年全国公安系统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7364起,涉案人数达9043名。以上这些统计数字足以令人触目惊心。每年发生这么多的违法违纪案件,是法制不健全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即我国的监督体系乏力。目前,尽管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形式多样,如人大、检察、纪委、监察、审计、内部督查、社会舆论等,实践中也的确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整个社会监督体系远不够完善、有力、有效。对警察行使职权还缺乏足够强大、有力的监督运作体系,不少警察腐败行为往往轻易地从监督网络“游离”出来,严重干扰了正常行政执法。
在公安行政执法的众多外部监督主体中,理论上来说没有哪一个不重要,而实践中却没有哪一个很有效,这种不理想的反差,也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在外部监督中,党组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主体均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开展监督活动,表现出独立、分散的特点,实际上相互脱节,没有形成监督检查的巨大合力,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有效职能。党组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都因形式单一而得不到有效实施;司法机关的监督因相互监督关系不到位,导致“配合”较多、“制约”较少;群众监督因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也只流于形式;新闻舆论监督因缺乏规范而出现了“监督危机”,所以,外部监督的整体效能无法充分体现,难以制约和纠正执法不公的现象,
特别要阐明的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执法实践中,公、检、法对某案件往往理解认识不一致,标准掌握不一,“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同,有的是对证据的要求不一,有的是对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意见上认识不一致,导致公安机关对某些案件欲上不得,欲罢不能。尤其是在一些有争议的治安案件中,败诉给公安执法带来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同时又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群众意见很大。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空间的局限,导致监督作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有的新闻媒体在进行执法监督时不规范,导致传媒报道往往从公众感情需要出发,未能客观、准确、依法地反映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误导公众,对执法人员和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形成所谓的“传媒执法”,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五、实现公安公正执法的途径
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公正执法的保障
从立法上排除非法证据,是公正执法的保障。公正执法,不仅要求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处理公平、正确、合法,而且要求处理案件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必须公平、正确、合法。而在处理案件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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