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各方当事人,处罚结果却截然不同。②违反比例法则,过罚不相当。主要表现为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作出较重的处罚,而对较重的违法行为作出较轻的处罚。③违反遵循惯例和先例原则,行政处罚前后不一致。我国虽然尚未确立判例法,但遵循惯例和先例却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④违反相关因素原则,处罚不合理。如有的公安机关在某些处罚中考虑了政治、身份、职业以及户籍地等不相关的因素,而有的处罚却忽视了法定或酌情的从重、从轻情节等相关因素。
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尽管党和国家对“三乱”问题多次进行整顿治理,但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向当事人收取办案费、场所开业费等。②对法律明文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支付的费用,擅自向当事人收取,如估价鉴定费等。③对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明文废止或变更收费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收取,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④以没有法定的罚款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或乡规民约为依据进行罚款。⑤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机动车驾驶员)征订书报刊物,搞强征代订。
⒋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材料不足。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属性把握不住,对是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混淆,将一般违纪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将合法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将犯罪行为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二是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虑事实的法定情节和与适用法律相关的其他重要情节,导致事实认定不准确。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定情节的考虑却忽略了。三是执法人员工作马虎,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行政相对人及其责任认定错误;有的因当事人多、过错责任难查,就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四是证据不全,证明事实的材料不足;有的对证据材料不认真核实,证据材料与事实有出入,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问题,甚至相互之间有矛盾。
㈡程序不公的问题
⒈执法办案中侵犯人权现象大量存在
⑴刑讯逼供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有极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在办案中先入为主,受功利主义影响,做有罪推定,有的体罚当事人,甚至搞刑讯逼供。
⑵滥用刑事、行政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一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定的条件和范围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如有的公安机关随意扩大刑事拘留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有的则相反,对累犯、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等应当刑拘或逮捕的,违反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工资款采取刑事扣押措施,并作为伤害赔偿款返给受害人;还有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随意采取留置措施。另一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有的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有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随意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有的办案单位在刑事立案前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有的采取刑讯逼供或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⑶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案件中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有的即使告知了,也是断章取义,造成当事人误解,或者在卷内补个手续,造假现象严重。
⒉不注重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律师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行政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他们均依法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必须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也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和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但目前重打击、轻保障,随意侵犯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律师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不予安排或拖延时间,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未告知有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的权利;有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变相剥夺当事人的权利;有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设置障碍,拒不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
⒊在办理案件和行政管理活动中,不严格遵守时限。
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的不少环节、阶段,法律均规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时限规定,否则即为违法。对当事人来说,迟来的公正即为非正义。但是,在目前公安机关的各项执法中,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因此,拖案已日益成为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绝;有的行政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少则数月,多则半年;有的案件对预交款、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⒋警务公开制度不理想。警务公开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程度,有的对按规定公开办事程序认识不足,消极对待,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工作停留在表面上,图形式,搞花架子,多局限于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即使强调了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处理结果,公开内容不充分、不规范,公开承诺没兑现。
㈢理性不公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的理性不公,其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素,而是出于执法机关或执法者的某种恶意、偏见、特权心理以及狭隘报复思想等因素,致使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定的目的和利益背道而弛,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在:
⒈谋私利,搞交易。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公安民警把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唯利是图原则引入执法活动,将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作为“创收”工具,在执法办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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