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制化进程。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公正执法。
在所有构成公安执法工作的诸多因素中,公正执法应居于核心灵魂的地位,这是因为公正执法既是公安执法人员区别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独特人格精神的体现,也是培养和激发其他优秀品德的内在动力。公安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为发展先进生产力服务,为弘扬先进的社会文化服务,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只有坚持公正执法,自觉以人民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重塑共产党人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增强经济推动力,促进生产力进步。所以,公正执法应当成为公安工作中标志性的核心政治内容。
㈡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因为“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
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同时,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公正执法集中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殷切期望和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理解立法原意,切实尊重法律,忠于法律精神,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正执法,就是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罪刑相当,不枉不纵,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决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到惩罚。文明执法,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人权,不打骂体罚,不刑讯逼供,不滥施处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相辅相成、辨证统一的。严格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公正执法的保证;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执法活动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文明是严格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执法机关只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㈢公正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同志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六条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进了宪法。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反复强调的头等大事之一。江泽民同志在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起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这进一步说明,实现依法治国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它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有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一个法度稀松,法令疏离的社会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离开了公正执法,也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只有公正执法、不枉不纵,法律的权威才能弘扬,法律所蕴涵的公正、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才能实现,法治的秩序才能建立,否则,法律就无任何权威可言,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就会受到侵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把公正执法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准则,才能履行好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只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坚定公正执法的信念,才能成为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忠于人民,严于自律,廉洁奉公,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贯彻下去。
三、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㈠实体不公的问题
⒈行政、刑事案件随意作升格或降格处理。
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处理结果。离开法律规定对有关案件擅自升格或降格处理,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执法不公的一种具体体现。如有的公安机关受外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经济利益的影响和驱动,以查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任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在严打或专项整治斗争时,有的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指标对一些明显不够劳教条件的违法人员予以劳动教养;有的公安机关重追赃、轻追诉,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退赃的,以经济纠纷为名,不予立案查处,或已立为刑事案件的作撤案处理;有些故意伤害案件(重伤或轻伤),公安机关违法进行调解,在犯罪嫌疑人支付损害赔偿费用后,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⒉违反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不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但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不公正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违反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正标准,不考虑全案处理的平衡性。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双方互殴等治安案件时,对于情节基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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