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一如对它的违反,基于前面的种种评价。一般上可以说,溯源于以这些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评价,对于合理地理解法律规范和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8 我们还将不得不回到这一问题上。
但是,这一考虑将不妨碍我们去认识命令的法律规范的实质。因为评价只有通过武装成命令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规范。法律不能用纯评价规范来实施它面临的对共同体中人类生活的统治。没有生殖活动,是纯柏拉图式的。只有在评价规范强大为意志表示,即同样强大为命令时,评价规范方成为法律规范。
因此,假如我们对法律规范在其实质内容上是命令的观点保持信心,那么,这一观点在研究康德的概念世界的行家那里引发的问题为:这个命令是绝对的还是假定的? 法律规范是假定的应然规范,已经谈到(上文第18页)。我们还是要回到这一问题上。首先,这关涉法律的命令以何种方式处在康德的术语视线下。因为:一切命令要么是假定的,要么是绝对的。假定的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们意欲的…另一目的手段。绝对的命令则把行为本身视作客观-必然的,与其他目的无关。29换句话,假定的命令只是以下的良好建议:当你意欲实现这个或那个目的时,你就必须掌握这种或那种手段。它们是技术性指示(anweisung),一个具体的目的将假定地以技术性指示为前提。康德也把它们称为技巧的命令(imperativen der geschicklichkeit),并清楚地强调:目的是否合理和善,在此全不是问题,而只关为达此目的人们所必须做的。医生以周密的方式为其病人的健康所开具的处方,和投毒者为确保把人毒死所作的决定,在它们服务于完全实现其意图时,具有相同的价值。30 n·马基雅维利(n.machiavelli)论君主的名作,是在此一意义上的一个关于假定的命令大全(有关政治目的)的突出例证。31 另外,提出假定的命令,传授实现具体目的的手段,不对目的本身进行道德性讨论,这是整个现代技术的特点。相反,告诉我,我应当无条件和绝对地不考虑其他目的去分别确立何种目的,甚至恰好是一个绝对命令的使命。我应当作为医生医治病人还是作为投毒者杀死病人? 勿杀这一规范是一个绝对命令。同样刑法是一个绝对命令,即犯罪者应当遭受他所得的刑罚,这也是一个绝对命令;这至少是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的主张。32 明显地存在着一个技术与道德之间的整齐的分工。技术教给我达到目的的手段,决定目的本身交予了道德。技术在道德上是中性的或吝啬的,它从目的的道德性和非道德性那里获取它的道德含义,技术能获得目的。
因而,法律规范归属何方? 法学更多受导于技术还是伦理? 那么,法律规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在具体方面应被理解成各种要求,这些要求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使用一定的手段。我们曾看到,例如,大部分命令,为了创造我们称之为主体权利的权力地位(machtpositionen),禁止和要求具体的行为方式。除此之外,法律也处在合目的性的标准下。这应当合目的地创造共同体生活。然而,这也许错过了为此把法律规范理解成康德意义上的假定的命令。首先,法律自己曾考察过法律规范对准的目的。法律把具体的目的评价为良好的,并且只要法律满足了力求正确,就服从道德的原则。民族社会主义臭名昭着的原则:法就是有益于民族的东西(recht ist, was dem volke nünzt),这个原则事实上威胁着把法降低为纯假定的命令,不仅是一个道德上放纵的原则,而且也是一个在法律理论上收效甚微的原则,因为它未回答我们什么有利于民族这个问题,因为我们期待着由法律来回答下列问题:在有益于民族的标题下,我们应追求何种目的:内在的秩序还是对外的权力,和平还是战争的扩张,文化的进步还是物质的富有,个人的幸福还是共同体的繁荣? 因此,法律自身确立目的,并要求一如道德,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33 再则,这是这种主张的结果:我们在阐释和运用法律命令时,把它们理解成由法律认作为良好的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本身应起着准绳的作用。相反,在假定的命令中听凭我们去决定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个目的。只有当我们中意并肯定愿意达到这个目的时,我们必须按适合我们的有用的手段--假定的命令行事。
但是,这难道正好不是法律听凭个人去决定目的,并且法律只给予手段的帮助吗? 这一主张可能基于这一事实: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联结着受欢迎或不受欢迎的法律结果,它附带指明,当我追求及容忍这一结果时,我必须或能够实施相应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我能通过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类似行为,达到我可接受的法律效果,然而,另一方面,我能为不允许的行为和可刑罚的行为,只要我准备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或忍受刑罚。对这种主张的精神罗伊施(ruesch)说过:谁在确切认识到被威胁的刑罚的情况下,决定实施犯罪,谁就同时决定忍受刑罚,条件是他把刑罚看作为一个公正的和甚至是有利可图的补偿的代价,这个补偿为犯罪者谋得犯罪。34 另外,我们能在一个并非不重要的法律理论学家那里读到这样的句子:法律规范因此视一个行为只是为绝对正确的,即作为实现也许为我们遵守也许为我们蔑视的目的的手段,去保持与某一些人的意志相符,且不受服务于这种意志的权力的伤害。35 或者我们听到伟大的意大利法哲学家德尔·维基奥(del vecchio)36--当然带着不情愿--去说一些作者,他们表示,假如债务人宁愿因为债务服从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就听凭他不支付其债务,另外,假如每个人准备忍受给予犯罪的刑罚,他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但我们必须对德尔·维基奥本人说,法律同时不得不具有假定的和绝对的特点。也就是事情是这
样的:据其实质,法律规范是一个绝对命令。它无条件地发出要求。刑法规范可能认为,人们有权选择死亡或不死,剥夺自由或自由,因而,当人们准备在监狱的大墙里渡过一生时,他可以安心地去谋杀,这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漂亮的误解。37 确如摩西戒律,现代法律也禁止谋杀。对违禁者施罚,同样是一个绝对命令。康德非常正确地看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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