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思考 |
|
|
行赔偿。 (三)特殊货物的价值确定 在寄件人所委托的邮递物品对于其自身具有特殊的意义,如荣誉证书、照片等,此类物品无法从价值上进行衡量,故保价条款不应当适用于这一类特殊货物。但是对于这些物品的遗失对寄件人造成的损失市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的,因此不得以寄件人未办理保价为由而排除其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当遵循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快件丢失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另外,若因寄件人邮寄的是对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时,选择侵权之诉时,对其因精神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亦应当予以赔偿。 五、结语 快递服务作为我国新兴的、蓬勃发展的服务行业,兼顾快递服务公司效益的同时,只有切实的将寄运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寄运服务尽职尽责,才能不断的健康成长。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角度研究 下一个党建工会: 论食品安全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
|
看了《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试析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记要]关于构建具体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记要]关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调研与思考 [记要]关于行政审判体制可行性改革的思考 [记要]关于党建工作融入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三农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记要]县关于竞争性选拔干部质量比较研究 [记要]关于如何加强审判绩效管理的初探 [记要]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记要]关于强化对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研究与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