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湖南山竹海旅游景区旅游业作为绿色环保产业,每年创造的收益占全市经济生产总值的比重呈逐年上涨趋势,同时,全市三分之二的居民饮用水来自天目湖。可以说,天目湖水源水质的好坏与整个城市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保护天目湖及其他水源地水质和生态安全,成为了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溧阳市委、市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高度关注天目湖、大溪水库等水资源的治理和维护,积极推行退耕还林、退渔还湖、生态清淤等各项举措,全市水源环境状况总体良好。但是,仍然暴露出一些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1、旅游开发过度。长久以来,慕名前往天目湖参观的国内外游客数量居高不下,仅2011年,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的接待人次就多达537万,据统计,此数据还在以每年10%的速度线性增长。由此带来的点源污染、汽油、柴油污染水源的问题日趋严重,负面影响也在不断扩大。
2、畜禽养殖污染严重。溧阳多个镇区从事大规模家禽、鱼蟹养殖,但是配套污水排放治理措施并不健全。同时,部分养殖场位于天目湖、大溪水库入水
口较近的地区,养殖户直接将污水排入湖区,对我市水源造成直接污染。
3、茶园建设破坏水质。溧阳白茶销售紧俏,沿湖村民纷纷改种或加大白茶种植面积,导致当地氮流失严重。同时,临湖普通茶叶、经济林木的改种造成氮磷上浮,遇雨水天气增加了库区水体的污染压力。
除此之外,村民返种、抢种,经济果木、林木过度砍伐,私放游艇、船只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对全市水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虽然水利局、环保局等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研究和推行可行性举措保护水源,但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惩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引导规范废水处理、排放,提高公众节水、惜水、护水意识功能的发挥同样十分重要。
(三)水污染纠纷特殊性的要求
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之前,涉水纠纷分散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审判庭审理。"由于环境侵权的间接性、潜伏性和长期性以及致害原因的复合性和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显著特点,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涉及人群的广泛性,使得生态环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非常困难。" 同时,大多数法官在处理水污染案件时会因对专业技术问题的不了解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进度。又由于对环境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熟悉程度较低,难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成立,一方面能促进该庭审判人员主动学习环境法学知识,另一方面聘请专业人员担任陪审员也能解决一部分技术难题。
(四)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
审判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和审判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审判制度主要是在长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计划经济和以gdp增长为中心的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的,存在着'重经济gdp,轻环境保护'的倾向,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用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需要。" 从而很少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设立专门法院的考虑因素,更鲜有在设立审判庭时涵盖环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当然,也极少注重对审判人员环境法素养的培养和塑造,这也就造成了我国法院制度不够适应时代和生态社会需要的局面。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成立是司法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能配置的一项重要体现。
二、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运作及成效
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之初,溧阳法院认真研究学习国内外环境法庭的工作机制及成功经验,制定了以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为组成部分的《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工作实施意见》,对该法庭及其审判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创新机制
1、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巡回法庭不受现行审判部门的限制,实行行政、刑事、民事"三合一"的综合审判,审理并执行我市境内涉及水资源保护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包括:
(1)、刑事案件:辖区内因妨害水资源管理、破坏水资源保护的案件,如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涉及水资源保护的案件,如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因渎职犯罪而涉及水资源保护的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因犯罪行为结果涉及水资源保护的案件,如贪污专用于水资源保护的财物,因受贿导致水资源遭受破坏等案件。
(2)、民事案件:辖区内所有涉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辖区内天目湖等流域、大溪水库等范围内涉及水资源保护的民事案件;因水体污染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涉及水污染且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辖区内涉及水资源保护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等非诉行政审查案件。
(4)、执行案件:对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工作机制。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后,该法庭全体审判人员多次与市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出以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为宗旨的工作机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
(1)、业务学习。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学习,一般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参加人员为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全体成员。主要学习有关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学习案件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包括刑法、民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