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是对部分地方政府坚持传统政绩观以行政干预司法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就难免产生"既然受理难以判决,既然判决难以执行,那么不如直接不予受理" 的自我保护思想。
(二)审判队伍专业性不强
溧阳法院水资源巡回法庭并未就人员编制进行单列设置,而是将民事、刑事、行政庭的庭长作为专业审判员审理涉诉相关案件,根据所涉案件属三大诉讼法中的不同类别而挑选相应的审判员。另外,针对案件涉及的是小水利、小农林还是大环保来挑选相应的人民陪审员。这与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环境法审判队伍解决涉水纠纷的初衷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总的来说,目前的合议庭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优化。
1、环境法专业素养弱。环境法在我国属新兴法律部门,国内开展环境法教学的时间相比其他部门法要短很多,中国绝大多数法官没有接受过环境法的专业训练,目前,具有环境法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数量极少。"所以,目前环保法庭的法官及审判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从其他法律专业知识中转换过来,相对来说,对环境问题审判的专业性的了解还是存在着不足。" 就溧阳法院而言,至今还没有招录环境法专业的公务员,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法官尚由民事、行政和刑事这三个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同时,对于这些审判人员的环境法专业知识的培训也比较缺乏,审判队伍整体的环境法专业知识水平有待提高。
2、专家陪审员少。环境审判的复杂性使其"陷入科学争论和裁判难决的泥沼中,无异于剥夺了受害人的请求权而无法得到救济。" 故而,涉水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准确判断,也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的参与。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以后,溧阳法院专门聘请了环保局、水利局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但是,由于水污染的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审判人员在面对较为棘手的专业问题时还不能做到游刃有余,需要考虑将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学者包括一些专业鉴定、检验人员吸纳为人民陪审员。
(三)公益诉讼制度有待推广
虽然公益诉讼在中国推广的时间已不算短,但是直到今年《民事诉讼法》二次修订以后,公益诉讼才有法可依,更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往往存在盲区,畏首畏尾,司法手段也不统一。
1、法律规定不明确。尽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可谓是公益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是,新法对启动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仍然不够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也作出了"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的解释,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及时的司法解释出台对有权的机关和组织进行明确界定,类似北大法学教授、研究生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案以法院拒绝立案为结局的情况仍将发生。
2、缺乏经费和技术支持。公益诉讼的困难不仅在于繁琐复杂的举证责任,更因其高昂的鉴定、检验及其他诉讼费用,这些都足以让公民个人望而却步,当然,对一般的团体和组织来说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障碍。如果每打一个涉水公益官司,都要让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组织来承担高额的费用,而且一旦诉讼失败,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人就要承担败诉成本。"那么,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很可能将不再勇敢,资金的难题正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梦魇。" 此外,由于很多公益组织并非专业环保机构,同样要面临许多专业上的难题,这就更削减了提起诉讼的热情。
(四)案件上诉的审理困惑
目前,溧阳法院受理的涉水公益诉讼案件尚未有当事人提起上诉。但是,作为审判机构,必须充分考虑在上级法院未成立水法庭或者环保法庭的情况下,案件上诉后由二审法院哪个部门受理,如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从全国
来看,各地各级法院成立环保法庭或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的热情很高,但是却未深入研究《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更没有为实现两审终审的连贯性及时设立两个级别的环保法庭。特别是当跨区水污染情况发生时,不能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不说,管辖问题更是难以确定。
四、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发展完善
根本上来说,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设置是符合我国目前的水污染状况与时代要求的,虽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遇到了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巡回法庭没有发挥作用。只有不断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审判制度才能不断健全,涉水公益诉讼才能日趋成熟。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1、修订《环境保护法》。要将《环境保护法》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同时,需要对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使这些法律、法规能满足现今环境保护现状的需要。更要加快对法律空白区域,如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保证环境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要制定一部《环境公益诉讼法》,"吸收地方环保法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相应的可操作的制度,明确包括起诉情形、诉讼成本负担、证据规则、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诉讼利益归属方面的制度,做到立法与实践相协调", 努力构建系统而完善的公益诉讼程序和裁判制度。
3、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全国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 "对条件成熟的,先行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件管辖、案由确定、审判范围等问题,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导、创造条件。" 同时,要在新民诉法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定的机构和有关组织"予以明确,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二)大力优化司法环境
1、注重环境法律宣传。司法部门要联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可以选择在天目湖开展水资源保护法律宣传。"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降低公众参与的门槛,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参与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环境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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