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2)、法律宣传。定期组织法律宣传,一般每月组织一次。审判人员与陪审员搭配分为4组,各组轮流进社区、进村镇,开展法律宣传,提高群众保护水资源、预防水污染的意识。
(3)、巡视检查。定期进行巡视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由四个小组轮流或分区域进行,巡视区域以天目湖及其周边、大溪水库及其周边为主,巡视检查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4)、走访了解。定期组织走访了解,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四个小组轮流或分区进行走访,走访村镇、群众,了解掌握退耕还林、水质变化情况,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
(5)、案件审理。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本市境内涉及水资源保护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执行生效的上述案件。
3、公益诉讼的大胆尝试。溧阳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之初,我国尚未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轮修改,按照当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2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两大诉讼法的要求,水污染侵害的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成为适格原告,此外,即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侵害,只要不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畴,就无权提起诉讼。
巡回法庭在全面深入研究涉水案件特殊性,认真解读《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相关精神之后,在《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环保、水利(水务)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提起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在受理案件方式上,接受公民的直接诉讼,支持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的诉讼,鼓励社会组织对侵害水资源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这种规定可谓是对传统诉讼
法理论的一大突破。
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加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认可,降低了社会团体、公民的参与门槛,提高了公众运用司法手段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这也充分肯定了《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工作实施意见》将相关机构、组织纳入涉水案件原告范畴的前瞻性和正确性。
(二)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案件受理和活动开展情况1、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案件审理情况。
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总体收案数过少,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尤其不足,具体情况见表1。
表1:溧阳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案件受理情况
时间 总收案 公益诉讼案件 非诉行审案件 其他
2011年9-12月 21 0 21 0
2012年1-9月 17 2 15 0
总计 38 2 36 0
以上数据充分反映出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正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与法院其他审判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反差极大。
2、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活动开展情况
(1)、召开巡回法庭工作例会。例会由溧阳法院、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领导及巡回法庭人员参加,研究通过了《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工作实施意见》、《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工作机制》,并就每一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从而对新一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
(2)、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水利部门会同法庭人员开展了河道联合执法巡查。在执法巡查中,对在竹箦河内倾倒渣土的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并通过电视平台将此行为予以曝光,极大地震慑了违法当事人,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利用特殊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巡回法庭利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特殊日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如与水利部门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水资源专项检查活动、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宣传,为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司法支撑。
(4)、就涉水法律适用问题召开座谈会。巡回法庭会同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就水利、环保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进行座谈,解答相关部门遇到的困惑和问题,为规范执法,源头预防行政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5)、利用法庭影响力,促进水利规费的征收。在水利部门征收水利规费的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为此,法庭积极探索关口前移、诉前介入举措。有效化解了江苏省苏浙皖物流市场及溧阳市湖塘石灰厂拖欠水利规费的情况,保障了水利规费收取到位,促进了有效管理。
(三)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的积极成效
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一年以来,集中专门审理了水污染纠纷案件,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增强了政府和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了环保执法效果提升。
1、有效避免单一行政手段治理涉水纠纷弊端
(1)、减少了不合理干预。由于部分污染企业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故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的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乃至干预,不利于涉水案件及时、公正的处理。"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模式,统一了涉水诉讼案件的司法标准,增加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2)、加强了行政部门的联动执法。当污染水源的行为发生时,环保局或水利局只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单独一个职能部门无法完成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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