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 要通过各类渠道将法院审结的涉水案件向社会公布,在提醒企事业单位自觉保护水源的同时,给遭受水污染侵害的公民和组织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2、鼓励建立环保组织。"国际上许多有影响力的环保组织的实践活动已经证明了,环保组织不仅能够帮助人们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情况,而且还能为环境立法出谋划策,更能体现出普遍公民的想法。" 因此,要鼓励各类环保组织做大做好,增强其代表公民或公众提起环境诉讼保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积极性。
3、成立专门机构提供帮助。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拨款或者向公众捐款的方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为有困难的原告方提供资金帮助,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同时,要成立环境公益协会,在全市范围内招募涉水诉讼公益律师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考核,在发生纠纷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律师个人意向、工作安排等因素为原告方安排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三)培养高素质审判队伍
1、注重环境法学教育。当前国内环保法庭的困境与专门的环境法学审判人员的稀缺有着紧密联系,这就需要各院校调整现有的课程安排,增加环境法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授课比重,重视环境法学教育。研究生阶段更要加大环境法学方向的招生比例,从源头扩充环境法学专业人才队伍,有效缓解环境法庭专业审判人员短缺的窘境。
2、提高法官素养。溧阳法院要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重视对法官的环境法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能力,逐步形成一支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审判队伍。要在招收审判人员时考虑吸纳环境法学专业的学生,从根本上解决审判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的问题。
3、启用专家陪审员。鉴于涉水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邀请具备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学者参加到涉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在澳大利亚,土地与环境法院的法庭审理就是由司法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共同负责。
(四)落实配套诉讼制度
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前文已经对涉水案件被告的特征做了阐述,相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他们更容易收集案件证据。因此,法院必须在全面总结水污染案件特征和普遍性问题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使得案件的结果更趋于公平。对于由于原告能力所限而请求法庭调取的证据,法庭应依法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证;对于由于被告技术优势所掌控的证据,法庭可要求被告予以提供。总的来说,原告只需要对被告造成水污染并发生损害承担证明责任,其余的事实由被告承担,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造成这种损害的事实不是自己所为或者有其他抗辩事由,从而避免和杜绝因举证难而影响案件公平处理情况的发生。
2、确立诉讼费用承担原则。环境诉讼证据收集困难,而且常常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是削弱相关组织和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涉水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众群体的利益而非个人权利。因此,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要在当前"公益诉讼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先予执行费等"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清洁水法》"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将诉讼费用判给诉讼的任何一方"的做法。这样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既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也有利于实现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真正目的。
3、明确涉水案件两级审判机制。巡回法庭既要在实践中摸索涉水案件审理的完美模式,继续完善《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出台《涉水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规则》、《涉水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规则》、《执行联动机制》等有助于水污染纠纷高效、公平解决的办法。还要为契合"两审终审"的审判模式,积极与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并协调二审审理模式、审判部门,争取中院对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专业化审理目标实现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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