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议记录及时传阅。任用干部不得临时动议,也不得用其他任何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
(四)议事纪律
1、党组形成的决议、决定未到公布时限,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
2、党组未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讨论的过程、议项,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3、党组议事专用记录本,专人记录,专人保管。
4、对党组议事失密应追究其泄密者责任,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通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上级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十二)市旅游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旅游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评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同步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属于被评议对象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安排,积极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是否按照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否完善治理机制、监督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是否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加强党性锻炼。
(四)是否依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七)是否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八)领导干部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否率先垂范,遵纪守法,有无违反纪律的问题。
第五条 民主评议时以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以党小组为单位讨论,开展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小组收集讨论意见,以支部为单位报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的方向。
第七条 民主评议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除了参加党小组评议外,还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并采取适当度听取非党群众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议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初步评议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干部治理权限分别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九条 评议意见经上级党委、纪委审议后,旅游局领导小组适时将评议意见以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十三)市旅游局副县级以下干部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完善对干部的教育、治理、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襄发[1996]16号文件精神,旅游局党组决定在副县级以下干部中建立和实施诫勉制度。
第二条 诫勉指旅游局党组对在公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中有一定错误或问题,但又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副县级以下干部,组织上对其进行告诫和劝勉的一种教育治理形式。
第三条 副县级以下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
1、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观念淡薄,信念动摇,甚至有错误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有意隐瞒业务工作的真实情况,影响单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执法形象的;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组织考察或民主测评,不胜任票及弃权票达30%以上者。
3、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工作治理混乱,工作效率不高,失误较多者。
4、不服从领导,独断专行,拨弄是非,自由主义严重,闹无原则纠纷,致使内部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运转者。
5、对工作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或消极对待,久拖不办;或推卸责任,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
6、不顾大局,搞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对上级会议、决定持抵触态度,甚至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者。
7、随意传播、泄露公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机密和组织尚未公开事宜,影响党组决定的贯彻执行者。
8、组织纪律涣散,不遵守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
9、违反党政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以及在处理公务过程中,不按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认为需要警示者。
10、在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行为,有影响党员干部形象者。
第四条 诫勉的程序。
1、诫勉对象的提出。一是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专班在考核评选、考核考察和民主测评中发现问题提出诫勉对象的建议;二是通过查处违纪案件发现上述问题提出诫勉对象的建议;三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或干部群众根据上述要求向组织提出诫勉对象的建议和举报。
2、诫勉对象的受理。诫勉对象建议由旅游局纪检组受理,对建议诫勉的对象,核实主要事实,分清责任,向旅游局党组提出是否诫勉的建议,并受理被诫勉对象的申诉。
3、诫勉对象的审批。对副县级干部的诫勉,由旅游局纪检组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由党组按程序报批;对科级以下干部,由旅游局纪检组提出建议,报请局党组审批。
4、诫勉的实施。诫勉对象确定后,是副县级干部的,由局主要领导谈话,提出问题,公布诫勉。是科级以下干部的,诫勉由局分管领导谈话公布诫勉。并由纪检部门下发《干部诫勉通知书》,交有关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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