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应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在“廉政公开专栏”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旅游局党组每年要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襄樊市旅游局党组及机构负责解释。
(十七)
市旅游局廉政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廉政准则》等党规党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公开由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实施领导,组织政工、纪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每季度末公开一次廉政信息。重大事项随办理随公开。
第三条 廉政公开的形式以办也局域网和局廉政专栏为主。纪检监察、政工和办公室负责机关廉政公开专栏的建设,负责廉政信息公开情况的收集和反馈,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填写廉政公开结论报告,及时上传下达。
第四条 廉政公开专栏和旅游局网上公开栏对外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廉政政策规章制度、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纪律。需要公开的办事结果可在事后公开。
第五条 廉政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政行为规范一至六条的执行情况、职级升降、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个人奖惩和重大事项报告、公费医疗与接待费支出等。
第六条 廉政公开专栏和网上公开栏所有表格要逐项认真填写,做到时间、内容、处理结果准确无误,字迹工整,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七条 市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专班要认真负责地督促有关科室积极收集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廉政公开专栏资料的建档和治理。
第八条 廉政公开的资料档案每年一卷,每公开一次为卷内一小条目。案卷建标签、编号条目、正文,做到整洁、规范。
第九条 廉政公开的资料档案一经归档,概不外借。确需查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八)
市旅游局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
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目标责任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区的划分主要是指按党委分工,班子成员所分管的科(室),即为该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
第三条 班子成员对责任区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把责任区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现状,解决问题,切实抓紧抓好。
第四条 责任区内的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各分管的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党组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 责任区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被分管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发现责任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违纪案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责任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检查督促责任区内的科室,努力完成党组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
(十九)
市旅游局责任追究案件线索专项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心和省市委有关实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案件线索专项举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案件线索是指该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责任的条件。对没有追究责任的案件进行专项举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 责任追究案件举报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凡是在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案件而没有追究责任的案件,都在举报之列。
第四条 责任追究案件专项举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借此以报复、攻击或诬陷他人。通过调查核实属于故意伤害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第五条 旅游局纪检组在接到举报后,报请党组批准后,应在一个月之内,调查核实完毕。如遇非凡情况,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属重大案件线索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六条 专项举报可采取信件、电话、局域网等方法进行专项举报。电话号码为3555282,由局纪检监察组受理。
(二十)
市旅游局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按照中心、省、市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的精神,为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在实处,抓好预防性教育,促进廉洁勤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意见,或局领导直接找其谈话。谈话建议的内容包括:谈话内容、谈话时间、谈话对象。党组批准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确定廉政谈话对象的依据,既可是任前谈话,也可是针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谈话,无论是给哪种对象谈话,都要了解熟悉情况,保证谈话的质量与效果。
第四条 谈话人在找被谈话人谈话之前应做好充分预备。谈话中,要讲究谈话艺术与技巧,使有问题的同民充分熟悉到错误的严重性,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做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要实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保证干部廉洁勤政。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行责任制,责任区内的被谈话人由负责责任区的领导负责。谈话时,应由纪检组参加人员做好记录预备。
第六条 被谈话人应在谈话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或落实情况向纪检组报告。不按时报告者,视为整改或落实不力,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达通知书,促其整改。假如仍然不予纠正,应实行诫勉。
(二十一)
市旅游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的落实,促进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旅游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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