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终12月至次年元月底以前。考评工作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抽调干部组成专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培训考评专班成员。由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对考评专班成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规定,把握考评标准。
(二)各科室进行自查自评。要填写《襄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自查表》,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考评组考评。通过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述廉报告、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考评打分、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不同层次的座谈评议,综合考评情况,写出考评报告。
(四)领导小组综合审定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集中时间专门听取考评组关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评情况汇报后,逐人审核考评得分,确定考评等次。根据考评得分多少,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5分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综合考评情况,向党组、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考评结果,对照襄发[1999]10号文件要求,严格奖惩兑现。
(二十四)
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目标,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第二条 负责抓好党组成员以及科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涉及各科室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要亲自解决,负责同本人谈话。
第三条 主持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前搞好调研,做好预备,对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总结分析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对局出现的各类违纪案件,及时研究处理,帮助解决查处中所碰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十五)
纪检组长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 把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责调查研究,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条 认真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党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具体抓好每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测评工作。
第四条 组织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起起有回音,对本局所发生发现的案件要及时查证,认真处理。
第五条 每半年向党组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迅速研究处理意见。
(二十六)
党组成员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一条 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条 经常了解把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协助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向领导班子至少报告两次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四条 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的制订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十七)
市旅游局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意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作用,加强旅游纪检监察工作自身建设,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旅游局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即:主要领导全面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所属科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工作。
第二条 在岗的领导干部工作中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即:既要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治理工作又要抓好业务工作。
第三条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积极带领全局人员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两个”务必,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把党的建设、思想教育、廉政教育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要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治理意识。
第五条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业务知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领导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局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责任,追究主要领导人和负有直接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施行。
(二十八)
襄樊市旅游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受理范围
市直旅游系统干部职工及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本系统党员、党组织对本机关予以的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本系统公务员和本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本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党员、党组织政治、组织行为的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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