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组织考察、评价、调整、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诫勉的时效。
1、根据诫勉的有关规定,诫勉期限可分为半年和一年。诫勉对象时限的确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
2、被诫勉的干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在接到诫勉通知的一个月内,根据被诫勉的事由,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措施报纪检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3、被诫勉的干部要认真进行整改。诫勉期满15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旅游局纪检组,组织根据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提出是否解除诫勉的意见,被解除诫勉的报局党组审批。
第六条 对诫勉对象的处理规定。
1、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间能认真总结教训,及时改正错误,并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经审核,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提前解除诫勉的,不影响评优、奖励、任用。
2、被诫勉的干部期满后,经考察,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
3、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满间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组织有抵触情绪,诫勉期满后不写出整改自查报告,或经组织全面考察无明显变化的,可延长诫勉期三个月。延长诫勉仍无明显效果的,给予组织调整、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4、对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的,由决定诫勉对象的党组下发通知书。诫勉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旅游局纪检组要留存备案,并妥善保管。
5、凡被诫勉的干部,所在科室、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凡被诫勉的干部,本年度不能评优、评奖。在诫勉期间,不调动工作岗位,不提拔任用。
6、干部在诫勉期间,其存在问题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四)
市旅游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鉴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中层干部廉洁勤政,根据市委组织部襄组发[1999]2号和襄组发[1998]5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26lt;关于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加强纪检监督试行意见%26gt;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廉政鉴定制度。
第二条 廉政鉴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填写。在拟选拔任用干部时,根据平时把握的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对拟提拔对象做出结论性的鉴定意见,报党组审阅后填报。
第三条 廉政鉴定的填报内容有:“两个一票否决”、有关审计情况,群众举报的问题、正在查处的问题、已有结论的问题和上级组织询问的有关事宜需要做出书面鉴定的问题。
第四条 廉政鉴定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准确及时,认真负责。
第五条 副县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廉政鉴定按市纪委监察局规定执行。
(十五)
市旅游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心、省委、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拟任和离任政绩考核测评、监督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拟提拔、交流、改任和离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拟任、离任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按干部治理权限分别进行。属市委治理任命的干部由市委或组织部、纪委负责实施;属市旅游局治理、任命的干部由市旅游局组或纪检组负责实施;副科级干部由局党组或纪检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领导干部拟任、离任时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有无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款项和吃、拿、卡、要现象。有无超标准接待上级领导,为上级领导举办专场电影、文艺演出、舞会等。
(三)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召开会议和举办必要的公务活动,是否从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和费用标准;有无以各种借口滥发奖金、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等问题。
(四)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因公出差,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无用公款游山玩水,超出职务限定的等级标准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以及支出违反规定的费用。
(五)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有无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的行为;有无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无违反控购规定擅自购买专项控制的商品;有无截留国家收入、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资金随意开支的问题。
第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上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作为拟任、离任干部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束,采用“公开墙”和情况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十六)
市旅游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非凡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市旅游局党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所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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