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物力和时间去管理和监督,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事情在利益考虑面前当然是越少越好,即使迫于中央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常常是敷衍了事,并不认真去做。
三、解决思路:政府干预还是市场自我纠正
自福利经济学提出市场失灵概念以来,福利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庇古(1920,转引自厉以宁等,1984)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市场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现实中市场往往是非完全竞争的,存在很多阻碍完全竞争的因素,如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外部性、垄断等,从而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庇古主张政府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如征税、提供补贴、实施国有化、对垄断实施管制等。凯恩斯(1936)从宏观方面说明由于三大心理规律的作用,社会常处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此时市场难以自动实现总供求平衡,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来达到社会经济的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此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新古典综合学派在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一整套管理有效需求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成为二战后到60年代未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理论指导。
不过,政府干预的实践表明,很多情况下政府干预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有时甚至加剧了市场失灵状态。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市场虽然会出现失灵,但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来弥补。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等认为,福利经济学所认为的市场失灵其实可以由市场自身来解决。如外部性问题,科斯(1960)提出只要界定了清晰的产权,那么通过市场主体的谈判,对权利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合并,将外部性转为内部性,而消除外部性。哈耶克注意到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使公共物品转变为私人物品,新知识的运用能够实现外部收益的内部化,因此,特定集体物品的私人供给成为可能。
关于市场失灵的两种解决思路,在西方学术界进行了长达近一百年的争论,每一方都有着较为充足的理由来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双方都取得过暂时性的胜利。对于其理论的适用性,关键在于现实世界是否满足其前提条件,如果不满足,那么理论就难以成立。科斯曾说过,通过市场机制来克服市场失灵,是适用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一定适用。也就是说,对于中国这样的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国家,完全指望市场来消除市场失灵是不可能的,政府应发挥作用。斯蒂格利茨也说,通过市场机制来克服市场失灵,往往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使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无法达成,而政府的介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克服市场失灵。
因此,某些市场失灵如果由市场来自我纠正的话,时间可能非常长,甚至根本无法解决,社会或者说社会弱势群体难以忍受市场失灵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如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即使能够,所费的时间也相当长。另外, 市场机制也难以有效抑制住房市场上投机泡沫的膨胀,而市场对经济泡沫的纠正常是让其在过度膨胀状态下自我破灭而消除泡沫状态,但泡沫的破灭会引发金融危机,给社会经济带来破坏性影响。在这里,政府在住房市场泡沫破灭之前进行干预将是不可或缺的。其二,如果市场本身是不完善的,那么由市场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失灵,将存在低效率或成本过高以至无法解决的情况。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信息偏在可以部分地由市场本身来纠正。如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些开发商为了长远的发展,会主动进行信息发布和信号传递。譬如创建一个良好的品牌,品牌要素包括良好的信誉、过硬的质量、优质的服务、真实的承诺,这样消费者可以通过品牌来区分哪些开发商的信誉好,哪些不好,而部分地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过,在我国目前供需失衡的卖方市场条件下,由于开发商不需要很好的信誉也能赚钱,也就缺乏动力去改善自身形象。这样,消费者将由于信息劣势而遭受开发商的欺骗和剥削,消费者剩余被开发商大量占有。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政府的介入也是必需的。最后,在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并不健全,各种非市场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控制着资源的配置,如果只由市场力量来消除非市场力量的阻碍,可能代价很高,时间很长,社会将难以承受。例如,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完全垄断,使得地方政府既是住房市场上的管理者,又是住房市场上的参与者。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使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而引起住房市场的一些问题。当然,对于这类问题,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建立一个公民型社会,使政府官员真正对老百姓负责。但建立公民型社会还面临相当大的阻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动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来对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加以约束,可能是现实条件下的一种次优选择。综上所述,在住房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我国,政府更应积极干预,以克服市场失灵和各种非市场力量对住房市场机制的干扰。
其实,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积极干预,在国际上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较少干预市场的运作。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大量失业者失去偿还住房贷款的能力,抵押的房产遭到剥夺,成为无家可归者,贫民窟问题日益严重。面对“市场失败”,美国颁布联邦住房法,设立联邦住房署,开始政府建房。二战后,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都曾大量建设公共住房,提供给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此外,还提供房租补贴、金融、税收支持,帮助国民改善居住条件。
四、规范政府干预的政策建议
住房市场中大量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加上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客观上要求政府积极地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但现实中政府并非是公共利益理论所认为的是无私的、充满仁慈的和无所不能的。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是经济人,也是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所组成的,在干预社会经济的活动中,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放弃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政府的干预常常带来低效率和对市场机制的扭曲。此外,即使政府是假想中的仁慈政府,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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