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市场失衡: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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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全意为社会服务的,但政府也不是全能的,由于信息有限和自身能力的局限,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并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也就是说,市场存在失灵,但并不意味着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因为政府也不一定做得好,可能比市场做得更糟。因此,明确政府干预的原则,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与边界,是非常重要的。 1、政府干预的领域应是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即在传统市场失灵的领域和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如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对住房市场上投机性需求的抑制、对地方政府自利行为的约束和管制。住房保障是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也是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地方。我国由于政府控制着土地资源,在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方面掌握着充足的土地资源,因而需要花费的成本较小,因此在住房保障方面应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政府干预方式应以市场化手段为主,逐步缩小行政性手段的使用范围。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同时由于计划经济制度的路径依赖作用,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可缺的。但应着力于完善市场机制,更多的采取市场化手段来干预市场,提高政府干预的效率。如对银行信贷的干预,目前主要依赖信贷额度管理来控制银行贷款发放,首付款比例、多套住房的贷款政策都是由政府直接控制,这在银行还没有完全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情况下,这种行政干预是必要的。但不能长期依赖这样的行政手段,因为干预成本很高,长期效果也不理想。因此更应进行银行体制改革,减小政府在银行中的出资比例,提高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使银行成为真正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主体。这样,在市场主体行为完全市场化后,政府通过利率变动、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手段干预将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应对政府干预实施外部监督,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由于政府存在自利的倾向,有可能通过寻租和设租来获取自身利益,因此应该对政府的干预施以某种外部监督,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过度干预。外部监督的形式有多种形式,如程序约束、过程监督、问责制度等。程序约束指的是政府在进行干预时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如举行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在采取重大行动前需获得代议机构的授权等;过程监督指政府在实施干预时,应接受人大、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做到权力行使透明化;问责制度指的是主管机构与主管官员需对干预的结果负责,并对重大损失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如政府对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时,应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公示等;对房屋拆迁和征地应依法获得授权及组织专家论证,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标准应举行听证会;对于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追究有关官员的责任等等。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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