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有的质量规制政策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强制性公共规制难以有效地介入食品供应链的质量生产过程。对供应链生产过程的公共规制失灵,为被规制者以质量手段谋求利益最大化留下了充分的对策性空间。由供应链核心厂商实施的私人质量规制,以其信息成本优势、对策性行为少和规制的可持续性,能够有效地弥补公共规制对供应链的质量规制空白。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乳品供应链;规制
abstract: under the current quality regulation policies, the causes of many food safety incidents are that it is difficult for mandatory public regulation to intervene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food supply chain. the quality regulation failure of food production process leaves enough space for the regulated firms to make a profit by means of quality degradation. the private quality regulation conducted by core firm in food supply chain can fill the gap that pubilc regulation cannot intevene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with the advantages of information cost, few games behavior and regulation sustainability.
key words:food quality safety; supply chain of dairy products; regulation
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此类偶发事件背后必然性的思考。LocAlhoST本文即以乳品为例,在对现有质量规制政策反思的基础上,从食品供应链的生产过程视角,比较公共规制与私人规制的质量规制效果。并结合我国的典型案例,试图发现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质量规制的有效工具。
一、 现有质量规制政策的分析
理论上讲,由于消费者的食品质量知识是有限的、获取质量信息的成本是高昂的,因而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和不充分的。仅靠声誉机制、标签管理等市场化手段,难以完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别是在食源性危害和化学性添加等方面,食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特征更为明显。因此,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规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合适的规制工具和适度的规制强度,一直是食品安全企业,将不得不采取降低可变成本的手段来缓解压力,结果往往是乳品质量的降低。即在准入管制下,当厂商进入与退出的刚性约束同市场周期性波动对厂商数量的弹性要求相矛盾时,即便是曾经合法准入的厂商、甚至获得了免检资格认证的企业,也同样会低于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二)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制
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制主要是制定并依据国家标准,对乳制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以阻止劣质乳品进入消费市场。由于市场准入规制针对的是供应链末端的最终产品,所以乳品的生产全过程对于规制者来说仍然是个“黑箱”。在这种情形下,为了通过最终产品检验,供应链“黑箱”中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就可能采取对策性行为,应对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供应链上的奶农、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等,都默认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业“潜规则”,集体应对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而置身于供应链之外的质监等部门则被长期蒙蔽。这种最终产品检验制度的动态博弈结果就是: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更新总是相对滞后于供应链内部的制劣技术创新,质量管理部门总是处于事后的、被动的监管地位;而不是主动的、事前的质量干预与预防。
(三)质量信息公布规制
乳品质量信息公布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公布与否,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对比。由于考虑到辖区经济绩效、区域间竞争等收益损失,现实中,地方政府将实际发生的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全部查处并公布的边际成本要远大于其边际收益,因此乳品质量信息公布的均衡数量往往低于实际的发生值。乳品的信任品属性也决定了乳品企业可以不必顾虑自身声誉而降低乳品质量以更加靠近地方政府信息发布的成本收益均衡点。尽可能地透支政府声誉的公信力,成为乳品企业的上策,直至地方或中央政府的信息公布收益超过其成本,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才会得以披露。因此,在地方政府作为利益相关主体之一的条件下,乳品质量信息的公布往往不是充分、及时和独立的。
(四)责任追究规制
责任追究规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索票、索证制度,要求乳品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建立相应的养殖档案、交接单、购销和检测记录等证明文件。当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便于监管部门据此来确定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并给予相应处罚。在规制者不介入乳品供应链内部的条件下,这种索票、索证制度所形成的事后责任追究预期,可能将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捆绑为一个利害攸关的整体,共同隐瞒供应链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供应链上下游结成隐性的利益联盟,规避可能的责任追究,直至难以掩盖的、重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集中爆发。而且,相对于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对责任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惩罚显然是微不足道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且施害者一般都没有足够的损害赔偿能力。
综上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的乳品质量安全规制主要是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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