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央地关系变迁\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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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分权。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是改革开放后的分权化改革导致了地方政府竞争,从而保证了中国在体制改革并不到位的情况下也能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厘清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内部逻辑必须了解具有中国特殊的地方政府竞争,而这应该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入手。 不同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改革之前的央地关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两千年以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并融入一些前苏联体制因素,建立起了单一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需要中央政府授权,服从中央的指令,并接受中央的监督。中央直接任命、调换和升迁地方官员来操控地方政治,并通过财政权控制地方经济。由于中央集权体制弊端逐渐暴露,国家开始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1958年开始,中央进行了第一次权利下放,将大量的企业管理权、计划管理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劳动管理权、财税权下放到地方。但是在“大跃进”和“赶超英美”的背景下,由于权力下放过快过大,导致中央财力大大受损,也破坏了中央必要的统一性。于是中央不得不重新集权,收回了下放到地方的权力。 中央的第二次分权始于1970年,当时出于两个目的:实现出于军事考虑的地方自给自足和实现第四个五年计划的高增长目标。这次权利下放,追求地方经济自成体系,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中央调控,又造成了地区分割、重复建设、管理混乱,于是权力又再一次集中。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处于“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放权—收权”的恶性循环之中,放权随意性较大,没有企业制度、财税制度、金融制度等改革,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也摆脱了“死乱”循环,引发了追求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竞争,维持了三十年的高速稳定的经济增长。LocALhOST制度变迁源于原有制度安排的不平衡,出现了新的获利机会。中央政府的每次集权和分权都是出于改变当时困境,追求潜在利润的制度创新,也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契约关系随之变化。改革之前的混乱制度变迁在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内生弊端使得价格机制扭曲、偏好模糊,新的获利机会短暂而微弱。改革之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长,价格机制和显示偏好完善,制度变迁呈现良性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契约关系平稳,地方政府成为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 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及其由此引发的地方政府竞争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三阶段假说”: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地方无博弈权,有的只是相互争夺中央资源,中央政府总管国民经济发展,是推进制度变迁的主体;转型时期,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市场在逐渐形成,具有独立利益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绩效以在地区竞争中占得先机,往往会伸出“援助之手”,保护本地企业,促进产权改革,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产权保护制度”,地方政府是推行制度变迁的主体;当市场成熟、产权明晰、法治完善后,发展型政府应逐渐退出生产一线,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将由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微观经济主体推进制度变迁(金太军、赵晖,2005;金太军、汪波,2003)。 结论 总之,改革开放后市场化取向的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逐渐苏醒且愈加强烈,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环境下,引发了争相攀比经济绩效的竞争。严格来说,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推动型经济增长,这是用西方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解释不通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法治环境,地方政府的“看得见的手”力量过强,也给高速增长的经济带来了很多的弊端,如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重复建设等,这些都是由于地方政府之间出于自身利益的恶性竞争导致(冯涛、赵会玉,2009)。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合理界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行为和作用,使得地方政府的恶性竞争良性化,使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由权力收放的零和博弈转变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正和博弈。而这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又一次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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