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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公*品制度变迁及其改革策略研究           
我国农村公*品制度变迁及其改革策略研究
000亿元,则农民负担更重,而国家所得却寥寥。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与农民负担问题主要是协调价税费三方利益,突出表现在价税关系上。农村公*品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区域分类、循序渐进。  

(一)、循序渐进:宏观综合改革

  宏观分配制度综合改革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突破口,其基本思路是:减购、放价、改税、规费,相应提高财政支援农业的比重 。

1、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我国粮食与棉花购销体制至今仍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不但通过征购和剪刀差方式分享农业剩余,而且已经企业化的粮食和供销部门通过逆向和滞后调节放大农产品市场波动,从中牟利。“九五”期间,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农民利益。(1),减少定购粮食数量,重点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口口粮和其它必保用粮的需求;价格随行就市,结合社会保障制度定向补贴贫困阶层。完善粮食专储制度,最后达到国家只管专储粮。通过减购放价减少国家和农民的负担,使农民通过市场获得更多的利益。(2),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的力度,从机构、人员、财务、管理、仓储等方面分离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建立国家粮食储备体系,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者。并且鼓励扶持农垦、农业、外贸及民营粮食企业发展,通过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减少垄断经营对农民利益的侵蚀。(3),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储制度和粮食贸易体制,促进产销区粮食贸易的市场化,重点保护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2、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根本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目前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代之以统一的农村“土地税+产品税”的税收模式。(1)、土地税。农村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的行为。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行为;一方面是调节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该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调节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劣等地和优等地的使用。对从事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收者应该减免税收。凡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征用的耕地,并已按规定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的,应从占有当年起依法核减农业税任务基数。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增农业税任务。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农村土地税的规模可参照目前农业税、农业税附加、耕地占用税以及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确定。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可以征实,或折收代金,以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结算。(2),产品税。农产品产品税的纳税对象是一切农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实行随售随征,多售多征,少售少征,不售不征的原则。主要为了调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收益差别。其税率可以依据不 同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实行差别税率。其征收规模可参照现有粮棉差价款或剪刀差贡奉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使原来由粮棉种植者负担的暗税转移到其他比较收益较高的农产品上来。考虑到目前规模较小的农业各税与土地价值不符,而剪刀差贡奉较大又不利于产品税的征收,在设计税制时可以适当调增土地税的规模(税率),相应降低产品税的规模(税率)。

   农村宏观分配综合改革就是要通过彻底取消农产品定购制度,将剪刀差积累方式已经严重具有的外部性内部化,在降低农民负担的同时,适当提高财政农业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当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国家将有能力在公共预算范围内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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