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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死了,启蒙万岁*—评汪晖关于“中国问题”的叙说[2]           
启蒙死了,启蒙万岁*—评汪晖关于“中国问题”的叙说[2]
不是已经有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做过重要努力了吗(例如牟宗三和张祥龙的著作)?

    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为实现自由,首先必须面对的,就是选择放弃哪些自由和落实哪些自由。这里的关键是”落实”,将选择的自由通过何种制度落实下来。不论”权利”这个概念在西方历史上是怎样发生的,它毕竟可以被我们用来表达中国社会这个特定语境下具有与西方人大致相同的物理属性的”个人”所要求的那些自由:生命的权利、运用思想能力的权利、维持生命与思想所必须的”私有”财产权利。当然,在落实这些权利的时候,”私有”应当在特定社会的历史中去理解,归根结底,”个人”、”自由”这样的概念都必须从特定社会的历史中才可以被理解从而具有意义。但是所有这些历史语言学上的考察都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建构由这些观念所反映着的”社会关系”的理由。因为,至少如我在第二节和第三节里所论,如果我们不把”自由”落实为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就无法积累和使用作为整体的人类知识,就无法获得使物质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的条件,从而也就无法最终落实我们的自由意志所选择了的自由。极端而言,如果因为福柯式的谱系学分析就怀疑进而放弃了我们在建设方面的任务,那么我们就连人类语言也无法使用了。

    当理性个人--必须理解为经过汪晖的深刻怀疑的”我们的”西方的个人理性--思考如何落实自由的时候,至少在哈耶克看来,理性必须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这当然也就是我在第二小节开头提到的几十年来逐渐为主流经济学所接受的”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的看法。”理性”对有限理性的认识,在最近的研究文献里被表述为贝叶斯主义的有限理性模型,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当理性面对高度不确定性时(而这正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为获得较好的效果,理性行为应当死板地遵从一些预先规定好了的抽象规则,尽管这样做在一些获利机会明显的场合会显得太”傻”(注[34],[35],[36])。注意,我在这里谈论的有限理性是”自由意志”承认自己在经验世界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并且认为只有通过某种社会秩序才可能超越这种有限性。

    在上述那些有时看上去很”傻”的规则中,最重要的一套规则是被晚年的哈耶克叫做”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规则。在我讨论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的一系列文章里(连载于《公共论丛》),我讨论了任一社会秩序能够成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两个必要条件:(1)合作秩序必须是由合作者们在自愿原则下”自发”形成的,(2)合作秩序必须具有”不断扩展性”。我愿意指出,在汪晖的论述中,我没有看到他对”自愿原则”在哈耶克的”真正个人主义”体系里的核心地位的认识。事实上,这是经济学理论的出发点,尽管这一原则本身在哲学上仍然有待澄清[59]。从哈耶克[60]所列举的几个例子看,他显然认为自愿原则是”自生自发”秩序的一个核心条件。这里出现的一个有时候显得很”傻”的规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强迫一个人去做任何事情,哪怕是对他有好处的事情。当然,我们可以怀疑”强迫”的界定问题。但是在任何特定社会里”强迫”与”自愿”都是大致上(实践上)可以区分的概念,例如使用武器的批判就不能被认为是使用批判的武器。当汪晖认为”市场”也是”有意识的创制”时,我实在不清楚他的意思是说”市场”是市场的参与者们通过一系列交易行为和社会博弈所形成的制度呢?还是说”市场”是被某个群体强加给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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