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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之质疑           ★★★
强奸罪之质疑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但这种解释并不能消除我们的所有疑惑,诸如为什么刑法对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关怀备至?妇女强奸男子何不为罪?难道妇女性权利比男子性权利更有保护之价值吗?等等,鉴于这些疑问,有必要对强奸罪进行再认识、再探究。 ■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localhosT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已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已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强奸?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强奸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构成伤害罪。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否具有奸*的目的是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幼女的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幼女。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以上情形可以不定强奸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以下问题的困惑 ●强奸为何处罚之重?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处罚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单纯的强奸,也就是不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强奸,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但要排除受孕和传染疾病。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与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阴道,它们之间有无原则性的区别,我认为并无原则性的区别。那么,法律对后者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前者,这是不是意味着性器官在法律上比其他器官(如头或手之类)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为什么会对强奸的惩罚如此严厉,我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极为重视维护强奸第一受害者的权利。 ●强奸的第一受害者是谁? 就这个问题,笔者分别与不同层次不同阶层的已婚男子和已婚妇女进行了讨论。其结论是:绝大多数男子认为第一受害者是被强奸妇女的丈夫,为数不少的妇女同样认为第一受害者是被强奸妇女的男人。为此,得出这样一个观点,在现代社会中强奸(在这里强奸的对象仅为已婚妇女)的第一受害者是拥有受侵性资源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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