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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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梁华仁,陈清浦*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团伙犯罪。本文以*性质组织的特征为起点,分析了*犯罪的形成原因,认为建立具有综合性、相对性、特殊性、法治性的控制体系是防范*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性质犯罪,既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近年来,*性质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日趋泛滥的态势,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也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性质犯罪不仅具有独特的行为特征,其防范对策和控制方略与其他一般团伙犯罪也有较大区别。本文试从*性质组织的特征和形成原因入手,对其防范对策作粗略分析: 一、 *性质组织的界定与特征 *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性质的组织”或“带有*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因此,*性质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典型*组织,是其发展过程的初级阶段、初步形态,二者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区分。所以我们认为,*性质组织不是犯罪主体演化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它的全部特征均来自对*组织的描述,只不过更具成长性而已。 何谓*?目前,国内外对此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lOcalhost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犯罪,认为二者的含义基本上是统一的。[1]但对有组织犯罪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2]对*组织提出的概念也达六、七种之多,[3]此处不赘。我们认为,*具有以下特征:1、准社会性。准社会性首先表现为结构的组织性和层次性。*组织系统一般严密而复杂,是一定数量的成员联合起来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在系统内部,等级森严,层次明显,分工细密。其次,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这种行为规范不但是组织系统生存的基础,也是组织系统发展的必要。最后,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何为对,何为错,应该怎样处理各种关系,*及其成员都形成了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过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经济谋取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本质属性所在。窃取*权力,是近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生存逃避打击的手段。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手段的非法性,获取权力和财富都是建立在有组织的暴力之上的,对内,可残酷压制越轨者;对外,通过暴力消灭对手,威胁、暗杀迫使政府官员恐惧屈从。 *基本特征界定后,*性质组织便容易把握。新刑法第294条将*性质犯罪表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 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性质组织特征的描述基本反映了我国目前此类犯罪的大体特点。依据司法解释对*性质组织的描述和对我国目前*性质犯罪现状的剖析,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组织化明显但层次性不强。这些犯罪组织通过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的继承,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犯罪方式的模仿,其成员在结构上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内部亦有较细分工,但总体来看,层次性不强,领导层、决策层有时会直接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因此更容易暴露。这种特点是和其规模较小、成员有限、正处于成长期等原因相联系的,所以,和*比较,准社会性方面有较大差距。 2、经济目的明显,*目的不突出。*性质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那些获利巨大的毒品犯罪、*犯罪、控制*服务等非法活动,便成为其首选目标。有时他们也会介入合法经济,但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的结合,但实质上却是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和获取更多财富,他们也会以贿买的方法腐蚀政府官员,或向*领域渗透,但这些大都为经济目的服务,*目的不甚明显。 3、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受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性质组织现阶段主要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血缘、狱缘作为主要的联系纽带,决定了活动范围只能局限于一个城市、一个村镇、一个街区,基本上不具备向外发展的能力。 4、暴力性和脆弱性并存。处于初级阶段的*性质组织还不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手段,但这种方式也会使其加速暴露,走向覆灭。同时,他们无法寻求到较高层次的*庇护,加之整体人员素质低下,组织的生存普遍依靠胆量和欲望,因此,容易被政府摧跨和被其他组织吞并,其脆弱性是十分明显的。 二、 *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反映,更是考察一个社会内部运作机理的窗口。因此,对*性质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不仅可为我们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我们认为,*限制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元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性质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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