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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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阶段,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经济的双向流动进一步加强,境外*组织的渗透力度将必然加大,国内*性质组织也会逐渐成长为典型*组织,“这是带*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律。”[12]一旦出现了典型的*犯罪,却无相对应法律法规可依据,实务部门易陷于被动。因此,将*组织犯罪以及对其社会预防、司法预防,纳入立法视野,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刻不容缓。 ②、完善现有的刑事反黑法律规定 实体法方面。在97年刑法制定过程中,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人认为我国并没有出现象国外黑手党或历史上青红帮之类的犯罪。司法实务界亦没有为刑事立法提供足够的*方面的案例资源的支持,理论界也没有对*方面犯罪现象进行总结,或者还有一个原因是有关部门或人员不愿承认我国已存在*的现实,结果,整个反黑刑事立法在整体上存在明显缺陷,即:缺乏超前性,缺乏完善性,缺乏配套性,刑罚缺乏针对性。[13]我们认为,对现有实体法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a、调整完善现有罪名,增设若干新罪。将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使刑法的规定有适度的超前性,以防止出现典型的*组织而无法可依。笔者不同意将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分别作为一个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的观点。[14]理由是:*性质组织是*组织的初级阶段,二者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划分,从发展阶段上看,界限也不明显,何者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何者符合加重犯罪构成,无具体标准,实践中不易把握。增加“参加境外*组织罪”和“入境从事*活动罪”,使之与入境发展*成员罪的刑法规定相对应,以满足刑事立法和罪行法定原则的完善性要求。 [14] b、针对*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不易侦破等特点,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或增加对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性质组织成员的减免刑和人身保护制度,为分化、瓦解*性质犯罪组织提供有力武器。 c、完善累犯体系,建议增设*性质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即:因*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性质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d、修改现行刑法中*性质犯罪的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性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性质发展趋势来看,其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反控制力量逐步加强,社会危害性将更为严重。因此,应在原有基本刑的基础上,增加“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性质组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这一点上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为打击*性质犯罪,建议增设高额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 e、为分化瓦解*性质犯罪组织,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对单纯参加、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又退出的;或者被胁迫参加*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一般成员架起后退的“金桥”,以利于他们悬崖勒马,改恶从善。 程序法方面。由于*性质犯罪的特殊性,在程序法方面亦应作出和一般犯罪不同的诉讼制度设计。主要表现在: a、 延长提起公诉前的羁押期限,以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获取充分证据。 b、 慎用保释制度,防止*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证、逼迫证人毁灭证据。 c、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如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例如密拍、*等。但对技侦手段的使用应有必要的审核核准程序,以防止滥用、侵犯人权。);适当放宽秘密侦查的限制(如受控制的假释、交付、特情、卧底);采取特殊的证人制度(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2)建立反*性质犯罪的其他法律体系。 ①、加大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力度。洗钱行为是*性质组织将其巨额非法收益合法化的必然途径,打击洗钱犯罪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对洗钱行为的预防却需要动员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以阻断黑金漂白的途径。主要包括:a、储蓄实名制度。b、严格企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制度。不允许多行开户,逃避监管。c、可疑交易报告制度。d、重大交易审查制度。e、外来投资的资金来源审查制度,以防止境外*组织以投资设厂的名义转移资金,向境内渗透。 ②、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相关立法。*性质组织以贿买方式腐蚀政府官员,一方面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逃避打击,寻求“保护伞”。因此,只有把反腐败和打黑结合起来,才能巩固打击效果。建立廉政法律制度,是控制*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主要有:a、建立健全专门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制度。b、完善国家公务员的任职选拔制度。c、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制定“阳光法案”。 5、 具体打击措施层面上的对策 (1)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为减轻*犯罪造成的危害,并对其予以有效防治,各国普遍建立专门机构。美国:侦查和控告联合办公,成立联合工作处,并组织了特别行动队。意大利:成立了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局。香港地区:建立“反黑团”和“匪党问题研究小组”。俄罗斯:成立有组织犯罪总局。我国公安部刑侦局已专门设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处,各省市公安局也陆续建立相应机构,各级专门机构系统内部,应注意加强对*性质犯罪规律的研究,加强情报交流,建立全国范围内反黑网络,及时了解反黑动态,为反黑决策方案的提出提供依据。 (2)在具体的战术原则和措施上,要特别重视情报、侦破、追逃、处置四个环节。[15]首先必须强化情报信息搜集,从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难点入手,排查涉黑犯罪线索,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在对情报信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侦破方案。特别是要选择适当的侦破时机,防止只扫荡表面人物,遗漏骨干,否则会打散原有组织,分立出更多组织,给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当然必要时可破案留底,以扩大战果。追逃中,务求一网打尽,做到逃犯不获,警力不撤。同时加强周边地区的联合,及时汇报情况,做到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处置上,做到分化瓦解,铲除组织体系,深挖保护伞,消除其赖以滋生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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