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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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管理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它其实“表明了对未来道德的一种期望,并且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化”。[9]产生上的多因性和存在上的相对合理性要求我们在观念上不能期望控制体系可以完全彻底地清除*性质犯罪,而只能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 3、特殊性。所谓特殊性,即*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所采取的控制方略不同于对付一般犯罪的思路和模式。*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反侦查能力、危害程度,均非一般的单一犯罪、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所能比拟。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决定它的控制体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司法系统是建立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理念基础上的,而*性质犯罪却是一种“集体行为”,这使得传统模式在控制过程中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要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治理*的经验和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现实情况,作出特殊的选择。 4、法治性。我们所认为的法治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特殊性的制约,即注重人权的保障,体现控制方略的人道性。被告人的人权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能说孰轻孰重,过分强调被告人人权,限制司法部门,会引发被害人的不满,进而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石;过分突出对被告人的打击,不惜一切代价,达到惩治目的,甚至“采取侵犯人权的犯罪防止手段,会导致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招致同政府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相反的结果。”[10]特别在今天“从重、从快、从严”的格外注重效率“严打”方针支配下的司法理念盛行的今天,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无论多么强大的*性质组织在国家司法面前,都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性质组织的特殊性,并不能使这种弱势地位有所改变,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应以人权保障为基点,谨防国家刑罚权和各种强制手段的滥用。第二,无论*性质犯罪形势如何严峻,都不应寻求法律之外的惩治措施。运动式的严打是应当排除在控制体系之外的。即不管采取何种控制手段,都不允许以侵害法治原则为代价。 (二) *性质组织犯罪控制体系内容 1、 宏观政策层面的控制对策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视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赋予农民以国民待遇地位,缓解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体系与城市现代工业经济体系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矛盾。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业的科技、资金投入力度,优化种植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改变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 (2)、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减轻由于户籍制度人为造成城乡对立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外来人口”审查控制制度,实现人口的有序流动。 (3)、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社会摩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证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减轻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2、 社会管理层面的控制对策 (1)、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立,树立威信,提高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整顿治保、调解等组织机构,改变其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削弱宗族组织的影响力,阻断个人――*性质组织――社会控制模式。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灰色人群)是我国*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对“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亲属密切配合,落实“两劳”人员工作,稳定生活,减少其重新犯罪机会。对于“灰色人群”,基层组织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走向犯罪之路。旅馆业、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是滋生*性质犯罪的温床,也是*性质组织积极渗透的场所。同时,*、*物、毒品、*等不良需求也是形成*性质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对上述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对控制*性质组织形成,减少*性质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3、 文化层面控制对策 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把多元的价值观纳入到主体社会的价值体系中,从而控制犯罪心理的形成,防止犯罪行为的外化。我们认为,文化层面控制对策是抑制犯罪心理的生成进行心理控制的重要途径。文化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的独特方式,诱发或者维持着犯罪,它的影响方式是隐蔽的,又是持久的。据有关学者考证,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性质犯罪的精神支柱。[11]所以,针对这种犯罪亚文化,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性质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显得格外重要。 (1)、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主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协调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既允许个人价值的选择,又要充分保持主体社会价值体系的权威性,使个人内心的隐性价值意识和社会显性价值意识相吻合,以控制犯罪心理的外化。 (2)、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犯罪、*、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4、 法制层面的控制对策 “对付理性的犯罪就要用理性选择”。法制层面控制对策在整个*性质犯罪控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对付*性质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控制方略。 (1)、建立反*性质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①、制定反*性质犯罪的专门法规。考察控制*犯罪法律体系,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黑立法,如意大利:《黑手党悔过法》(1991年)、《特别法令第306条法令》(1992年);美国:《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缩写为rico);日本:《暴力团对策法》(1991年生效,1993年修订);香港:《社团条例》;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台湾:《组织犯罪防治条例》(1996)。我国的*性质犯罪已初步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正处于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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