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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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他在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境卫生检疫、邮政、外国人出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类似内容,据统计,目前这种法律、法规已约有70项。然而谨慎地讲,我国并没有确立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的法官在实践中亦倾向于将其理解为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是以条约规定与法律规定之间冲突作为条件。 笔者以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司法实践,我国事实上采用的是国际条约在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的做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采用前述的“优先适用”条款时虽只声明“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但这种做法隐含的前提即是生效的条约当然具有国内效力,可由法院适用。因为在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不相冲突时实际上也适用了国际条约相同的规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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