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的法学家。“自由施舍土地制度”被看作是英国信托制度的早期来源。“占有救济”在现行的法国民法中仍然可以发现。关于占有合法的要件有: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被占有物属于他人时,方可有效。成为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
4.对刑法的影响[⑧]
(1)对主观方面因素重视的传统。儿童、精神病患者以及由于意外事件而出现的不法行为是不可以加以惩罚的。这为后世的刑法理论提供了最有借鉴意义的模式。
(2)强调灵魂的进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强调囚禁型优先于死刑,给与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是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型的雏形。
(3)定罪量刑方面,强调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4)压制进步思想带来的副作用。迫害行为引起了民众的极大不满,后世立法时不干预言论自由和进步思想。
5.对诉讼法的影响
(1)坚持法官“良心原则”。认为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赋予教会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后来英国的衡平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的痕迹[⑨]。
(2)创立纠问式诉讼程序。虽然纠问式后期被镇压异端者滥用,剥夺了被告人未自己辩护,提供有利证据,知道起诉者姓名的权利。但不可否认,它的本意应该是维护被侵犯者弱者和被起诉方双方权利的一次进步。
四、中西方神权法之不同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神权法在产生的影响,产生的时期,产生的原因,包括对神权法的定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产生的时期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早期的奴隶社会。而西方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相对成熟的中世纪的封建时代。
(二)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为了蒙蔽百姓,维护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政治考虑所诞生的西方的教会法是为了调整庞大的信教群众群体内部矛盾而产生的,所以教会法其实是一部世俗法,它的诞生与近代的其他法律的诞生原因是完全相同的。
(三)神权的定义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魂崇拜。西方的神权法就是教会法。神这一宗教概念,在中世纪的欧洲趋于成熟。是一个现代意义的政治组织。教会权力至高无上。具备教义,专业人员,仪式,活动和众多的教徒。
(四)产生的影响不同。在中国神权法带来的是片面影响,如司法制度的仪式性,以增加其威严感。而在西欧,神权带来的是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神权法对现代法律体系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五、中西方神权法不同之原因浅析
(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导致了中西方神权法诞部的不同步性。西方的神权法不是诞生在文明的早期萌芽阶段,而中国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早期,逐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消亡。主要原因在于西周后期春秋和战国特殊的政治背景,使得百花齐放的不仅仅是思想史,也包括了生产力发展。牛耕的推广和铁器的使用,使人民从靠天吃饭而大兴祭祀以求丰收的愚昧中解放出来。神的神秘色彩和控制力量也逐渐减弱。神权法的衰弱,与春秋时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生产力大发展的历史曲线不谋而合,也充分的说明了这点。而在西欧国家,文明早期古希腊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使他们注重航海技术的发展,因为通过航海地中海对岸古埃及的文明在希腊得到了传承。当时的希腊铁器正在推广,政治上的调整使奴隶制民主使人包括奴隶在内有全面发展和学习的自由,也使生产力高度发展。后来的古罗马人虽然在建筑技巧方面流芳百世,但是这对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影响较小。同时,长年征战和横政暴敛反而抑制了生产力的反展。
(二)宗教本身的特性。由于对古罗马残暴统治不满而出现的基督教,实际上一种融合了多种文明而形成的宗教。他包括了希腊文明,这其中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扩张战争,功不可没。其次是罗马文化,制度和法律这两个瑰宝被基督教所吸取,这也是为什么教会法是在罗马法基础上的进步的原因,形成了一条没有被间断的法律文明脉络。最后一种是日尔曼文明,这种文明的贡献是对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形成,让教会法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传播。教会之所以能在欧洲大地上盛行起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大的包容性带来了极强的群众基础。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魂崇拜。从古代奴隶社会中国的祭祀大概描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象即神都是抽象的图腾,或先人的灵位。天帝这样一位神宰万物,众人都臣服于他,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里,但形象极其模糊。除了祭祀活动外,谈不上教义,仪式,统一的组织,专业的神职人员,和有明显区分度的信徒。最重要的一点是自封建社会形成以来
(三)宗教与政治的关系的不同。在中国君权神授的观念自西周“以德配天”开始动摇,春秋战国百花齐放的思想史有一个统一的主题,谁才能一统天下?各家学说的重点都放在了使用怎样的政治体制或治理方法才能实现善政,而撤底地抛弃了君权神授。加上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皇权的合法性不再需要宗教证明。而中国统治者对皇权的需要在于麻痹人民,和对长生不老的渴求。但这两项需求无法改变宗教对统治者的依附地位。这一状况在欧洲却有着大大的不同。欧洲统治者和宗教相互依存,政权需要宗教来证明其合法性,而宗教也需要统治者来给与他们利益。因为欧洲的教会从其经济本质上来说就是地主阶级。而几代王朝的更迭中,教会确是不倒翁。而统治者,唯有从君权神授中寻找合法性以及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欧洲的统治者依附于神权,受教会的制约。
(四)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古代中国以人治为本位,道德观念管理天下。导致法律体系中民法严重失衡,只有发达的刑罚。法治意识的淡漠和对法律认识的片面性是中国神权法只能是昙花一现的直接原因。而在欧洲从古罗马继承下来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有人曾经评价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⑩],第三次则是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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