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的相互独立和相互抗衡不同,而且还有利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和互相监督。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权力的分工,而有权力的分工,就必然要有关于各个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该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而且还存在着以根本大法作为基础,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最后,古代中国缺乏孕育行政法的母体—民主和法治,而这一点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行政法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母体里才能得以孕育产生,而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专制政治及文化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不可能存有丝毫的民主和法治.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一个建立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基础上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这种经济结构必然将人与土地紧紧相维系,从而形成以家族为基石的宗法家族社会。这种分散经营而又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有紧密的社会联系。而根据社会经济越分散,所要求的政体结构越集中的原理,其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这一集权国家将“家”和“国”统一起来,皇帝被视为全国的“家长”,于是“家”便成为全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而个人则隶属于家庭等级系列中的一员,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切行为都定格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框架之中。在这里,个人的价值受到极大的淇视,沉重的义务枷锁钳制着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习惯于等级差别,服膺权威、崇尚权力、重视集体而无视个人,事事以道德为饭依的文化观念。同时,为了巩固以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为基础的集权政体,历代统治者都重农轻商,极力抵制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经济意味着交换关系和平等价值的侵蚀,它将破坏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宗法家族社会和瓦解以小农生产为主体的自然坛齐,而宗法家族社会和自然经济的解体势必动摇集权专制的政体.可见,正是自然经济的闭锁,宗法家长制的世袭,君主专制统治的禁锢,义务本位观念的熏陶彻底窒息了民主和法抬的生存机制.而没有民主和法治,则不可能有共和制及共和制政体的分权制,限任制和选举制,更不可能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因此古代中国没有行政法。
二、旧中国行政法的变异
1840年鸦片战争的洋枪洋炮轰开了千年闭关锁国的封建王朝,中国才开始迈进近代的门坎,走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道路。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由于其先夭的不足,远非封建官、商、地主、高利贷者四位一体的对手。尽管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中华民国,但不久便沦为北洋军阀的统治.北伐之后,国民党重新登上政治舞台,然政权又落入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手中。在国民党统治期间,虽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口的宪政思想颁布了宪政文件,实行五权制(即国家权力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分别行使),同时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令,并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由于旧中国乃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地主官僚经济仍十分强大,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在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的集权统治,虽打着资产阶级民主的旗号,炮制宪法,实质是在维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限制和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搞人治和专制.行政法院仅有一个设在中央,只有二十多人,一年只办儿十件案子,且基本上都是“原告之诉驳回”,根本谈不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新中国行政法的缓慢发展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虽不曾有过西方国家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转变,却经历了另一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因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尚不足,便仿效前苏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颁布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却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行政活动尚缺乏法律控制。然而,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法律受到了轻视,法治被否定,政策代替了法律,并在随后的“文革”时期愈演愈烈,乃至登峰造极,民主和法治渗遭践踏和抛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已“无法无天”,又何从谈得上行政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视。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成为行政法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新宪法重新确认和发展了作为行政法制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职权的划分与制约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适应新的形势和情况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纷纷建立,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本来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从一开始便是“积极行政”,理应迅猛发展。然纵观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却不尽人意,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反思.诚然,归咎于经验少基础弱,归咎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固然不会有错,但未免过于简单,也无助于促进行政法的发展。为此,有必要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去探析其探层的原因,以便有所发现,有所前进。
1.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是根本原因所在.众所周知,新中国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十分落后。建国初期,根据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某些设想,并仿效前苏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而这种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必然要求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便国家按照总的计划统一管理国民经济。无庸讳言,这种体制在建国之初恢复经济,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却错误地把它当成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不可变更的经济体制来巩固和强化,并依据计划经济的模式来设置政府职能,配置行政机构,从而使政府成为最大的所有者、经营者、投资者、管理者和社会产品各个层次的分配者。凡是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一切事务,无不由它直接具体管理。而占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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