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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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及其他行政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这一转变,市场经济必然也要求规范政府活动的行政法作相应的转变,由侧重规范约束相对人两侧重规范约束政府自身转变,恢复行政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本来面目,充分发挥其控权的功能,使行政法成为防止和抗衡政府槛用职权的调控器;由重实体向重程序迈进,充分发挥行政法保民的功能,使行政法成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免遭行政不法侵害的有力工具;由以管理目的为核心向以服务目的为核心转移,将供给行政、社会行政、助长行政等方面的立法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行政法服务与授益的功能,使行政法成为提高人民精神、文化和物质生活的促进器;由强化权力手段向淡化权力手段转变,一改往日仅采用强制命令的单一权力手段,更多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助成、行政奖励等非权力方法实现行政目的,使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更趋于平等。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我国行政法开拓了新的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将促使行政法朝着民主、法治、福利的方向健康发展。 五、我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行政法研究萌芽于五十年代,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都是以介绍前苏联行政法为主,结合我国实际不够,只是作为国家法学的一部分存在。一二年后就被迫终止了。行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与法治的日益加强,我国行政法的研究才开始引起人们的兴趣和关注。1983年出版的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的《行政法概要》一书,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的真正诞生。此后,研究行政法的专著、译著、教材及论文等大量面世.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开始对我国行政法进行研究。随着研究的深人,理论争鸣十分活跃,涉及的问题日益广泛,如行政法的性质、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及行政法律责任等,这些间题的研究使我国行政法学更上一层楼成为可能。同时,在对行政法学各个专题研究日益深化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框架,即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研究各种行政活动中共同的法律问题,分论则研究各行政部门专门的法律制度。在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中,围绕改革开放与行政法的关系这个中心,对相关的理论问题如行政主体、行政权力、行政行为等作了探索,从而引发了对以管理为目的的传统行政法观点的检讨。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引起了对行政程序法研究的关注,打破了传统理论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推出了不少优秀论著.此外,随着行政活动法制化的加强,对行政法分论领域的各个问题的研究也日渐深人,一些部门行政法学的论著开始问世,它们从各个角度对国家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问题作了探讨,对于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逐步完善起了推动作用.而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则将我国行政法学推向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在对传统行政法学展开全面批判的基础上,纷纷对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法学体系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应当改变传统行政法学以管理目的为核心的理论框架,废弃管理行政的内容,将服务行政作为主要内容,以服务目的为核心重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同时还应改变以行政权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传统模式,将研究的对象拓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将行政相对人也作为行政法的主体,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确立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并重视对司法控制行政和对不当行政救济的研究,以促进行政法学的总体发展,指导行政法制建设,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应当看到,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们的研究还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影响,对西方国家的拧政法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客观、正确的认识,而是长期为姓“资”姓“社”的疑间所困扰,不敢越雷池半步。其实对西方国家的行政法,一方面要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清醒地看到其具有直接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性质,另一方面又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有着表面的相同之处,对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和继承的观点,充分认识资本主义行政法较之封建法制的进步所在,尽管资本主义行政法中不乏形式上的民主和法制,但也比连形式都不顾的封建专制要进步。同时,还应当看到资本主义行政法是社会进步的成果,属于人类所共有。社会主义行政法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继承和利用资本主义已经创造出来的全部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实际进行新的创造,才能顺利建立并逐步完善,成为最高类型的行政法。其次,我们仍然习惯于运用传统的方法搞研究,停留在以分析注释的方式研究行政法的表面层次。而不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批判的方法,综合的方法,行为科学的方法等对行政法的本性与功能作深层的探究,以致囿于陈说,鲜有创新。这种因循守旧所带来的研究上的狭窄,已成为这一学科向深广推进的一大障碍。为此,研究方法上的推陈出新至为必要。 第三,我们习惯于就法论法及局部对策的研究。而不能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对行政法作宏观而又细致的考察,通过对我国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行政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行政权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从整体上把握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构筑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基础。 第四,我们还停留在对行政法作静态制度研究的层次上,力图对其基本概念架构和内容进行探讨,而很少涵摄其实际施行情形方面的探求,忽视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距离,致使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相脱节,从而导致研究的狭窄。对于实践中提出的许多重大疑难间题比如行政主体理论,国家公产问题等,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此,将研究的重点推移至行政法的功能和运作上,探求行政法施行的真象,是研究能够跨上新一级台阶的关健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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