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却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由竟争、自主发展。由于权力过分集中,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事务包揽过多,管得太死,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生产规模等都要受政府限制。政府只须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直接对企业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而无须依靠法律来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自然就出现了轻视法律,否认法治,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倾向。而这一切正是遏阻行政法顺利发展的重大障碍。
2.僵化的政治体制是直接原因。我国政治体制脱胎于革命战争时代,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初步确立。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明显地带有适应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群众运动的特点,它在突出和强调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忽视了国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因此,当国家转入全面的经济文化建设之后,这种体制的重大缺陷便显露出来: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官僚主义严重,干部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备等,从而成为民主政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局限,并在几十年的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集中领导的过程中恶性膨胀,导致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集中有余民主不足,人治过多法治甚少。而正是民主和法治的暇乏造成了行政法的缓慢发展。
3.前苏联模式的掣肘是重要原因。我国行政法是按照前苏联行政法模式而制定的,而前苏联行政法带有明显的缺陷: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重实体轻程序等。受这种模式的影响,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家进行各方面管理的全部法规总称的观点流行于我国,以致行政法成为规范和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治民法”,从而失去其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本来面目。这种以管理目的为核心的行政法,其主体必然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将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这就不难理解,建国以来能够颁布一系列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却迟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的原因所在。同时,前苏联模式轻视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约束作用的偏见的影响,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长期无着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同样荒谬地认为,既然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那么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必定符合人民的利益;既然符合人民的利益,也就无须制定保障人民权益,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了。而正是这种对行政法理解的偏颇.长期影响着我国行政法的健康发展。
4.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根深蒂固。传统文化是一种深藏于民族意识底层的观念和心态,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不会随着社会制度及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即变化,加之建国以来对封建主义未作彻底的清算,致使传统观念至今仍在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而传统文化中对国家和权力的崇拜和对个人权利的漠视的观念,使得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难以接受,错误地认为,依靠法律限制政府的权限,使政府充当“被告”,向公民提供赔偿,是把国家与个人对立起来,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加之长期以来前苏联“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论断的印证,使得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便局限在历年来各级行政制定、颁布的法规上,从而得出中国的行政法岂止是有,而且很发达,而且不仅是现在发达,古代就已经发达的结论。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认为古代中国存在着完备的行政法的观点能够广泛流行了。而正是这种对行政法本质的曲解无形中阻滞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四、改革开放后行政法艺勃兴
1984年,我们党经过长期摸索之后,终于跨过禁区,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而使中国经济从高度集中的僵化模式中解放出来,走上了生机勃勃的新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轨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民主观念得到了加强,而政企的分开,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急需行政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这就为行政法的勃兴打开了通道。接着,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机构,完善民主政治,加强法制建设等政治体制改革的措施,从而使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得以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下,法学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对传统法律文化和前苏联行政法学理论展开了深刻的反省,从而引发了法的本质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尽管对行政法的本质尚未达成共识,但毕竟悟出了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影响较深,行政权力一向坚固,公民权利观念淡薄的国家里,行政法本质的基点在于控制行政的权力。于是,行政诉讼制度终于为国人所接受,并在1989年面世,从而使行政法跃上了新的一级台阶。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仍囿于“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观念的案臼,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平行不悖的二大功能,行政诉讼的范围十分狭窄,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也没有将裁量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内容,其司法监督仅是有限的监督,致使司法实施中维护行政职权行使的功能发挥有余,而监督行政职权行使的功能发挥不足,从而未能实现设置行政诉讼在于控权保民的真正目的。
而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终于使我国行政法走出误区而充满生机。因为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和现代形态。它是多元化主体分权,自主决策,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协调手段,来调节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体制.它具有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经济行为的自由性和竞争性,经济形式的契约性和公平性等特征。它要求政府职能由单纯管理向综合服务转变,在市场经济中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通过行政指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通过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措施引导各种经济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通过行政预测,汇集传播经济信息,指引企业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通过行政合同,保证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国家的重点经济建设;通过建立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因市场竞争而淘汰的失业人员的生活出路;通过举办各种职业培训和发展教育和科技,为市场发展提供经济人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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