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在行政法中得以贯彻的重要保证。强化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公正行使职权。行政程序具有抑制恣意行政和保证理性选择的特点,是实现依法行政的精良工具。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行政专横、强制签订行政合同、索贿受贿等,都可以通过执行完善的行政程序加以避免。所以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程序的规定,就是政府在坚守自己的“诺言”,此乃政府诚信的真正体现。
2·4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不少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一个透明的政府给社会带来的福音,就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这也是保护社会稳定所不可缺少的条件。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公民都知道政府做了些什么,政府将做什么,政府如何做,这些都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遵循诚信原则的体现。
2·5 建立听证制度 听证,被视为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要听取其意见,以确保有关决定的公平和正确。听证的形式有多种,有正式和非正式的,事前和事后的,以及建立听证代表人制度,这些都是行政机关诚信的具体体现。
2·6 完善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制度 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不仅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还需要司法机关的积极监督。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牵制力量,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处理行政案件。通过加大司法审察力度,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监督政府的行为,达到对行政机关的诚信要求。
2·7 要严格执行归责机制 行政机关应该以一种“履约”的精神去实施行政行为,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在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之后,必须严格追究违法的行政主体,并对被遭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自己的优势地位而对本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加以庇护。国家也同样不能随便保护违法的行政机关,这也是政府的一种守信体现。
2·8 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违反诚信行政,就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是确立诚信原则的保障。为制约法律变动过于频繁,维护法的安定性,保护公民对于法的信赖和基于这种信赖产生的利益,诚信立法制度要求,国家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中,造成对个人权益损害时,国家要承担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相应责任。这在有些国家已有先例,如德国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明确提出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依赖损失,以保护公民对行政的信赖和基于这种信赖产生的利益[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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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j].中国法学,2003,3:65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34
[4]刘颖·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5(2):94
[5]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4
[6]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国法学,2004,1:34
[7]周佑勇·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行政法学研究,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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