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我们还是坚持认为,要约人此项审查义务必须规定在“确信的现实可能范围”之内。任何一项制度——无论大或者小——的制定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我们不能要求人们控制他有限能力以外的事,否则,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否别无二致。
“确信的现实可能范围”至少应包括如下三层含义:(1)要约人应当预测到或可能预测到“其他原因”的发生,即有一定的迹象或事件的发生,或者出于对先前的惯例或常态的例外情形的出现等都有可能给予要约人以启示。②(2)要约人有审查清楚的可能性,即在合理的时间内,要约人进行审查的客观和主观条件理应具备。(3)经过审查,要约人能确信地审查清楚,即只要要约人基于善意,按合理方法尽最大努力地进行了审查,其审查结果就应当正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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