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就集中体现了外观主义法理的精神。“‘表见理论’的发展正是表明了法律对事实的某种屈从。为了照顾事实情况,一些合乎法律逻辑的方式被弃之不用。有悖于法律的事实状态可能直接成为主观权利的渊源”[12]。与民事主体相比,商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较高,即商事主体辨别是非正误及利害得失的能力通常比民事主体高,外观主义便有了坚实的行为人基础,而又不失法律的正义目标。从社会事实来看,相对于民事人而言,法律假设“身份人”的心智较高。商人也一样,商法在对其适用主体进行理性预设时,将其定位为“精于算计的理性人”。按照田中耕太郎的见解,商人是“完全无视附着于人的自然和人为色彩、与其他人相对立的一个赤裸裸的‘经济人’”,“所有附着于他人的性格均被剥去,纯粹地作为营利主义的斗士决定输赢”[13]。商人是“精明的人”,民事人是“迟钝的人”,为了保护民事人的利益,可以对商人适用外观主义,而民事人只要适用意思主义即可。
4 结 语
从市民社会自治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可以自我规避其交易风险;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出发,为了避免转嫁风险的失范,应当制定规则对交易者的恶性行为进行遏制。另外,通过规则的制定,也可以提升交易者的预期能力,增强其交易安全感。民事与商事中交易者的理性程度与担负责任的能力各不相同,为此应设计不同的交易规则,以满足不同交易者的需要。商事交易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就是保护交易安全,顺应这一商事法理念,外观主义应运而生。通过对交易中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外观主义促进了交易安全,也促进了交易效益的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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