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要走。
再次,对岸“立法”和“法律”修正的具体技术确实值得我们虚心学习,台湾地区在修正“民法”时以“第××条之一”的方式将新增条文纳入“民法典”的相应部分的做法就是十分科学的。以这样的方式修正法律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持法典的原本结构,比起全盘推倒,重新编号的修正方式,在研究和实务操作上的优势显而易见。此外,对岸“立法”或“法律”修正都具有较为详尽的说明或理由书,这种做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通过上文这些论述,我们不难窥见,我国台湾地区现在已处于“法典完备的后时代”,他们对“民法”的修正工作可以说是对早已牢固建立的恢宏大厦不断的点缀和装饰。谢怀栻教授早在近30年前曾写过一篇文章,说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从来就是,现在仍然是中国法”,[7]号召大陆学人好好研究台湾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可以说,由于同文同种,改革开放30年来,这部“民法”对大陆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影响至深。因此,对于这部“法律”的每一次修正,我们都要给予最高程度的注意。法律的整合和统一理应成为国家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们的祖国统一政策,这些“法律”在未来至少都会完整的保留于台湾地区,大陆学人一定要深层次的利用和挖掘此优质资源,加快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并期与台湾学者及各界人士一道,推动中华法学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对中国内地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m] //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接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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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m] //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
[6] 苏永钦.民法相邻关系规定可否类推适用于非物权人[m] //苏永钦.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90-106.
[7] 谢怀栻.应该研究台湾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 //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 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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