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企业附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局面。所谓管理关系和经营关系必须由经济法统一调整论,正是反映了这种高度集中型国家直接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相反的观点却与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相悖逆。
纵观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史,中经济法论一度处于主动地位,而中民法论一度处于被动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反映的内容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直接的行政调节占主导地位,而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则处于被严格限制甚至被取消的地位。中经济法论集中反映了旧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直接行政调节的要求,而中民法论则主要反映了旧的经济体制下被限制、被取消的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的要求。对此,“纵横统一论”的提出者马穆托夫讲了一句中肯的话,他说:“大民法观点与经济法观点的区别根源于对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以及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关系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理解。”④
二、.指导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新经济法律观
正如前述,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是早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以前从外国引进来的。经过多年的争论,双方各自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旧的经济体制的要求,形成了固定的经济法律观。因此,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从反映旧的经济体制的经济法律观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树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相符合的新经济法律观。只有更新经济法律观,用新的经济法律观来观察和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才能正确地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LOCaLhost
第一,多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一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在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并具有多层次性,与此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内在要求有二:一是纵向要求,即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而不是暂时共存、谁战胜谁,有的得到发展、有的被削弱、有的被取消,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职能,二是横向要求,即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相互关系上任何一方不得歧视和排斥另一方,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保护。与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纵横要求相适应,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同样可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所有制领域的纵向关系,是指国家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成立、财产权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关系,所有制领域的横向关系,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因各自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发生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关系。由此可见,间题不在于所有制领域的关系不能分解,而在于如何分解二如果说把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分解为组织之间的所有制关系和公民之问、公民与组织之间的所有制关系,或者生产领域的所有制关系和消费领域的所有制关系,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点,是反映了基本上单一公有制结构的要求;那么把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分解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点,则反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结构的要求。这是因为,单靠民法调整所有制领域的横向关系,还难以保证多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只有靠经济法调整所有制领域的纵向关系,正确发挥国家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职能,才能有效地保证多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所以,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只能由民法统一调整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要求。
第二,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又结合又并重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并肩结合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观。1964年苏俄民法典规定:“苏维埃民法调整共产主义建设中因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由于这种观点的影响还在,有的人仍旧认为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商品经济只是计划经济的利用形式和表面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非本质特征。其实不然,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由计划经济所决定的。从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体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而所有权制度是属于民法,包括财产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经营权制度、承包经营权制度等。二是在生产关系四个环节(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方面,计划法律制度是属于经济法,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法律制度包括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是属于民法。持有经济合同法属于经济法观点的同志,就是片面强调法人之间经济关系这一层次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包括法人之间经济关系在内的整个横向经济关系这一类型的普遍性。其实,调整法人之间商品流通关系的经济合同,从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合同的履行,直至合同纠纷的解决,都同样适用调整商品流通关系的民法原则。在这一点上,与对公民之间、公民同法人之间的商品流通关系必须适用民法合同原则,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可见,调整法人之间商品流通关系的经济合同法,理应成为构成民法基本框架之一的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以纵横主次之分为补充方法。在确立民法与经济法的体系时,还需要解决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各自重要分支的合理界限问题。这里遇到的难题之一,是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的许多单行法律既调整纵一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因而它们究竟归属于民法还是归属于经济法的何题。其丸一邻是法律仅有的现象。世界上的复杂事物一般都由很多方面构成,但这很多方面由于各自的地位和力量不同,对决定事物性质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我们在区分许多单行法律的部门法性质时,就必须运用纵横主次之分方法,即以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成分或因素主次、多少之分来决定其归属。如果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成分、因素为主或多一些就确定它归属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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