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其直接结果有碍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监,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落实严格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教育,为推进法制化建设提供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求实体的完备,而且更要体现程序的完备。程序的完备是实体完备有意义的基础,没有一定程序,公正、正义就无从实现。因此可以说,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在当代,程序甚至被认为超过实体的意义,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这是实体规定,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及减刑建议的提出,则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是否完备对于确保罪犯减刑的公正实施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如果不是法定的,则不能认为是程序理念意义上的程序。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现象,多属于法定程序不完善的结果。
总之,确立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监理念,对于保障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有效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工作实践中讲程序,守程序,维护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三、科学治监是法制化理设最先进的动力派泉
科学治监集中强调科学理念,而非科学技术物化成果的推行运用。科学的理念在监狱工作科学化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但监狱法制化建设要健康顺利地推进,也必须以科学的理念为先导,依靠科学,运用科学,充分发挥科学提供的不竭动力之优势。具体地说,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体系的科学。首先,立法技术要科学。如“法律空隙”应该消除,“法律打架”应该杜绝。比如《监狱法》第41条中关于罪犯脱逃后由监狱“即时将其抓获”的“即时”,在出台时就有争论,实施10年来意见不断,但总的情况是无法落实,可以说这是立法技术欠科学的典型例证。其次,立法内容要科学。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四个层面要互相衔接,既要覆盖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又要体现法制的高度统一。如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监狱法》中却列于‘教育改造”章目之下被一笔带过,使得监狱组织罪犯开展的大量劳动改造活动找不到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于是在劳动争议尤其是在工伤(亡)事故争议中,监狱往往是既失体面又赔钱。这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充分尊重监狱工作现实,导致立法内容欠科学造成的。另外,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我国传统监狱制度与外国监狱制度,既不能崇洋媚外,妄自菲薄,更不能自以为是,为我独尊,我们既要洋为中用,又要古为今用,在监狱立法中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效的经验和成果。
二是运行机制的科学。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在实践中得不到全面落实也是枉然〔,只有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才能达到“规范运行”的预定目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及其运行要科学,包括工作规划、工作纪律、l一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及其规则等,都要体现科学性,实现科学化的要求。另一方面,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及其运行要科学。即监狱执法监督运行机制的科学,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监狱机关内部的监督,服刑罪犯及其家属的监督.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等,都要保证科学有效的形式和渠道,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透明化的“阳光操作”。
四、文明治监是法制化建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文明相对于愚昧、野蛮和落后,体现的是进步文明作为一种治监理念,不能和专政对立。文明治监不仅不会妨碍监狱职能的发挥,而且监狱职能的发挥还会依靠文明治监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文明治监,强调的核心是权利理念。在现代法治中.权利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日的,最终还是落在权利保障上。可以说,权利保障的程度即代表着文明治监的程度。权利保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标志。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涉及权利保障的具体对象,无非是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指在对服刑罪犯的权利保障由于服刑罪犯处在被关押监督的弱势地位,权利容易被侵犯,所以罪犯权利保障一直倍受人们关注,这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所在。应该说,我国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规定还是充分的,除了列举罪犯需要特别保护的权利,如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合法财产不受侵占,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外,同时又规定‘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害”,体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是,罪犯权利保障也不是说已经一点向题没有。实践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坚持把罪犯看作“义务主体”。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首先要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不得反抗,事实上形成了义务优先,主张权利其次。如认为罪犯申诉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罪犯控告是“不服从管教”的表现等等,都是传统的专政思想消极扩张的结果,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人权原则。二是无原则地夸大罪犯权利。这两种倾向都是有害的,都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需要注意矫正的。
第二个方面是指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不能在监狱一说权利保障,就只想到服刑罪犯,而忘记执法权利与罪犯人权的制衡,权利制衡是权利保障的必备良性机制。我们认为,除了在押罪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的权利保障,还应该包括监狱警察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在押罪犯属于弱势群体,是权利保障的重点无可置疑,但监狱警察虽不是“弱势”,但权利保障却常常被“忽视”,这是从监狱警察尤其是基层一线的监狱警察现实工作生活状况出发得出的结论。他们经常加班加点,常年得不到真正的休息,他们在进行监管改造罪犯的同时,也禁锢了自己,失去了与社会广泛交流的机会,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感受不到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成了时代的落伍者。特别是近年来沉重的经济工作任务,使监狱警察承担了罪犯管理以外的多种职能,许多监狱警察身心俱疲。这样的现实状况,使得监狱警察既要克服生活中的巨大困难,又要完成工作中的艰巨任务,实际上仍处在“义务主体”的地位,职、权、利不对等。《监狱法》列出的九种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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