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iii有学者认为,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还有学者认为,职务作品,通常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这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所创作的作品;最后,职务作品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创作的作品。iv
我们知道,给某事物下定义或者概念,应该是能如实地反映这个事物的本质含义特征,能够使他不仅能明白自己是什么,还能知道自己和其他事物的界限是什么,这也就是哲学中通常说的内涵和外延问题。
以上这些定义,我以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毛病。这个,我们不妨在分析完职务作品的本质含义和特征后,再对以上观点做评价,并给出自己的论点。
职务作品应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作者与所在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LoCalHOST
劳动关系严格意义上说,是劳动法上的概念。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产生的,任职人员包括单位的在编人员、聘任、借调、兼职人员。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民和单位之间若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如按期领取工资,接受单位交付的工作,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享受单位一般职工的福利待遇等,也可以认为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是指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某种劳动的过程;(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即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并非同自有的或直接支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是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3)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与劳动者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劳动力的支付过程也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因此,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又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v
实践中,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不好区分。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雇工与雇主间因提供劳动与给付报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以雇佣合同为建立标志,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样具有“一方给付劳动”、“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雇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得主要区别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内部组织成员,接受其内部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其统一指挥;而雇佣关系是一种“纯经济关系”,双方彼此之间无人身上的依附关系,雇佣合同的内容为简单的劳动力买卖,是纯粹独立的两个经济行为之间经济价值的交换,故雇佣合同之当事人可与多人签订雇佣合同,建立雇佣关系。vi
但是二者也有着最低限度的本质相同: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于两个“兼容性”, 即劳动关系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但仔细分析便可发现, 雇佣关系也是具备这两个兼容性的: 雇工也必须服从雇主的指挥从事劳动,并受其监督。在雇工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雇工与雇主平等协商的能力逐渐减弱, 雇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特征则日渐加强。
我们再从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随着大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工作的危险程度也随之加大,为了消除劳动就业中因双方经济地位悬殊而发生的不平等现象,保护经济上的弱者,避免企业主滥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许多国家加强了政府干预。由此,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具有新特征、新内容的劳动关系。vii
这样一来的话,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还真分不清楚了。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倒也简单:因为无论是劳动关系也好,雇用关系也好,他们都是一种社会关系。而马克思说了,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本质关系有着最低限度的一致,所以,以上模糊的境界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问题是我们又如何做到区分呢,毕竟这个区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满关键的。我认为,这个就要从我们社会的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解决问题的最终目标来考查。具体到职务作品中,如何来区分作者与单位之间是具有劳动关系,还是仅仅雇用关系,我们可以这样考量:如果抛开单位这个主体来看,就只有作者创作作品这个事实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