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简单了,法律只用保护这个作者的权利即可,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创作过程有点复杂,加入了单位这个主体,单位在作者的创作过程中,提供了一些资金的支持,信息的支持,可以说,单位对作品的创作,也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的,在最后的利益分享上,或者权利分配上,也不能不考虑单位的利益,所以,法律设计出了职务作品这个制度,对单位的利益进行兼顾。但是,我们始终要清醒地一个事实是:作品是作者表达思想、感情,用自己的思维创作的产物。所以,单位的利益要保护,但是绝对不可以泛滥。如果这个原则用来解决我们上面遇到的难题时,我觉得,就可以产生这样如下的做法:在区分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时,尽可能的认定为雇用关系,除非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有如此更重要、更正义的理由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他们的关系是很清晰的符合以上我们对劳动关系的论述,那就认定劳动关系,如果在雇用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分的度上有些模糊,那就认定是雇用关系。
雇用关系体现为个人作品,劳动关系体现为职务作品。如此一来,我的论点是,在个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认定上,有认定为职务作品的条件和必要时,就认定为职务作品;其他情形或者出现模糊的交界的情况,就认定为个人作品。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为了充分地保护作者的权益,我们在这里应对“职责范围”作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当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以及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等,指明了该作者的职责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对此,一些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指明的或者由职责规章、作者工作单位的业务指标或作者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产生的义务,才能视为作者必须进行创作的职责范围。如果作者工作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指明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就应该考虑到在产生争议时法院很可能作出有利于作者的判决。viii从“尽量保护作者”这一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出发,这种规定有其相当的合理性。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界定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的规定显得太笼统而容易产生歧义,这造成了人们对职务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弥补,即规定,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ix。
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作者只有在劳动合同(或者在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中指明的该作者的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我们绝不能够把超出此范围的一些作品也划到职务作品中去.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也会严重地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3、职务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意志,其思想内容是由作者决定的
在职务作品的创作中过程中,虽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必然会对职务作品的作者的创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创作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职务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单位x。职务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创作过程中决定如何遗词造句、如何选景拍摄、采用什么风格、手法等。换言之,这种作品的内容可以充分体现职务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职务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个性。因而可以说,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对作品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
以上阐述的是一般职务作品,那么特殊职务作品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以看出来的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完整的归作者本人,只不过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但是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都归属于单位。特殊职务作品有三类,第一类就是第一款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后面还有个等字,似乎这一类还远不止列明的这几种,还有其他情形。第二类第三类则是法律规定的或者是约定的情形。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尝试着总结如下:给职务作品定义如下:创作人员为完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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