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原理上来讲,预借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具体到海上运输当中。情况有所不同。自从海上贸易开始,为了保护不属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即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赋予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一样的地位。同时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所以撇开运输合同关系去谈侵权,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提单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这并非正式的关于预借倒签提单案件纠纷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最高院有关提单纠纷案件的立法倾向。
综上所述,尽管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观念,违约是其主要特征,因此笔者将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定性为违约。
二、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预借倒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了有关迟延交付的内容以及在迟延交付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事实上,无论承运人是否预借倒签提单,货物都是在既定的时间装船,船舶在既定的时间起运,在既定的时间到达,预借倒签提单只是掩盖了货物真实装船时间,并不能改变船舶起运和到达时间。所以我们不能应用这一条来要求承运人承担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而是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根据中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继续履行、补救过错、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等。
继续履行是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的一种违约责任承当方式,但是在预借倒签提单中,虽然承运人的签单行为不符合合同,但是并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补救过错的方式主要有修补、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方式,但主要针对货物质量问题。这在运输合同中应该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定金主要是针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但是预借倒签提单并不是不履行合同(除了纯粹诈骗的情况下),而是迟延履行合同,所以在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关于承运人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中国对违反合同实行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但是同时又作了限制,即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遇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害。在海上运输中,虽然说船舶的迟延到达与承运人预借倒签提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承运人预借倒签提单,使得提单与信用证相符,导致收货方丧失了及时解除与托运方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丧失了联系其他卖家的机会,直接导致转售合同的无法履行。所以,预借倒签提单行为与收货方所受到的损害有着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承运人应当为他的违约行为负责,应当赔偿收货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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