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以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待条件成熟,在各级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外,劳动仲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对于工会和企业因集体协商引发的争议,应通过三方原则来处理。
二是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这是世界各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多元的调解组织和多样的对话机制,使得劳资双方的争议能够通过调整机制得以解决。同时,通过法律来保证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
三是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例如,举证责任问题,如果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显然对劳动者不利,因为大多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再如60天申诉时效问题,也应当予以修改。
第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
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是劳动执法最关键的环节。在实践中,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作用软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很低,这使得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因此,为维护劳动法的刚性,需要加强劳动执法工作,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处罚性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是各级政府应树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支持劳动执法工作,消除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提高劳动监察的权威。
二是通过立法保障劳动监察人员的行政编制与经费。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只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并未纳入行政编制,其所需经费虽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缺乏硬性的保证,这些都不利于劳动监察的实施。因此,应当扩充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并保证其执法的必要经费与条件。
三是完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三方管理机制。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目前,我国面临着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矛盾,执法力量薄弱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使得安全监察处于尴尬的境地。为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安全监察的三方管理机制,借鉴国外的经验,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主动参与的权利,发动职工群众的力量,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第三,关注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衔接
国际劳工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加入wto后,我国进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的舞台,国际劳工标准将会对我国的立法、社会政策的制定、经济和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例如,在wto谈判中,社会条款是否写入国际贸易协议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制定行业守则来推行国际劳工标准,最为典型的是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产物,其几乎涵盖了所有核心的国际劳工标准,一些跨国公司将sa8000与订单联系起来,不符合标准的则取消订单,这对我国的出国加工企业有很大的影响。作为外贸出口大国,我国对此问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主动应对。同时,在劳动立法中,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对于与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的方面,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修改法律逐步予以完善。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涉及到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得到有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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