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盘问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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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身份地址不明了,或是接受被留置盘问人员的请求,甚至是48小时留置盘问也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以致于被留置人员的家属或单位不知其去向而到处询问找人,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4 留置盘问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进行留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及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留置后不能排除他们企图逃跑、自杀的可能;而对不当留置的人员,往往因为其内心怨愤,处理不当容易导致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留置室没有专人看管,值班制度不落实,有的往往将被留置人员交由保安或者临时工看管,如四川大竹镇农民熊代寿被留置期间自杀事件、有的被留置人员跳楼事件,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安人员的违法留置或疏于管理。 现实生活中,警察滥用留置权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警民关系紧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虽然,《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警察留置权进行了一些规范和约束,但是由于留置权本身的问题,以及公安机关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原因,滥用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二)理论基础的缺失 1 留置盘问违反“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在对被告人罪之有无、轻重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姑且不论是刑事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却规定在作为组织法的《人民警察法》中,这种形式本身就存在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留置权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为什么警察能够拥有留置权这一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的权力?《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关于“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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